索引号 | 01525904-x-10_A/2016-1118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6-11-18 |
文号 | 浏览量 | 6 |
施甸县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我局机关及局属各股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违反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三)不及时受理群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五)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八)违反《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股室站所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站所给予通报批评,其年度政务信息公开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条 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