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30/2016-041209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12-12 |
文号 | 浏览量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2 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86.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88.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规定
【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办理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与不予受理,受理单位都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与决定
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的,受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是否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
与编制部门沟通,核实编制情况。审批同意的办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办理时限】
一般为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报送材料目录】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2、验资机构出具的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证明。
3、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5、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资源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服务相关培训证书、从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暂可视为具备从业资格)。
6、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7、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表格下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联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地点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结果公开 】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常见问题解答】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人事部。
【项目变更情况】
一、申请。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并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1、申请变更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2、申请注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注销报告。
(2)法院破产裁定、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委托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未尽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合同。
(5)《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受理。受理单位收到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即为受理。
三、决定。审批同意的,办理变更的由受理单位换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注销的收缴《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由受理单位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办理变更的送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将变更或注销情况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许可事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拟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个人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用房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供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的场所;
2、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职业介绍机构章程》;
2、《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
3、《办公场地证明》;
4、《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5、《开办经费验资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电话:45367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 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中心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初审人员和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厅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湖南劳动保障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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