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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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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94-4-/2021-0910007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9-10
文号 浏览量 1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保密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和初审、复审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科室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签发机制。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提出本科室业务工作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各科室负责人要负责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再送分管领导复审签发后,按单位相关规定予以发布。

第五条各科室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保密审查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确定并制作,经本科室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后,再交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发布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科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即可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科室的,相关科室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交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答复。

各科室在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需填写《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具体由各科室、各单位信息员负责制作,并交到信息科进行文本文档备案。

各科室和分管领导确实认为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无法准确把握或者较为敏感,可由经办部门提出,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经审查,确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对拟公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九条经保密审查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修改完善或撤除的,可以征求被审查信息有关科室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三条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