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3-7-30/2017-1223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何元乡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7-04-23 |
文号 | 浏览量 | 22 |
行政处罚
1.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罚。
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情况的法律依据、违法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2.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育。
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的法律依据、违法生育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4).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463号)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2).调查阶段责任;(3).审查阶段责任;(4).告知阶段责任;(5).决定阶段责任;(6).送达阶段责任;7.执行阶段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二十五条:依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6.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打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