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4-9/20231128-00120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甸阳镇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 | 发布日期 | 2023-09-20 |
文号 | 浏览量 | 229 |
施甸县甸阳镇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
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和资产管护工作,提高项目资产的利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确保资产的安全、合理、高效运营,根据施甸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施甸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方案》(施乡振发〔2021〕6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等)、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资产收益经营性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甸阳镇镇域范围内产生和管理的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到户类资产。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镇乡村振兴办公室对全镇扶贫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 解决重大问题等。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对确权到行政村的扶贫资产进行运营监督和管理,同时对各行政村形成的村级和到户扶贫资产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等工作,对扶贫资产变化情况报县级备案。
第八条 村委会负责到村到户的扶贫资产具体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对资产处置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批。脱贫户对本户所有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九条 到户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该户决定,报村委会备案,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脱贫水平后,不再履行经营备案程序。
(一)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镇党委会审定后备案。
(二)村级联建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报镇党委会审定后备案。
(三)镇级直管扶贫资产的经营,由镇党委研究确定经营方案,报县级备案。
第十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和固定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镇财政所负责组织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十二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收回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推广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降低经营风险。
第四章 资产维护
第十三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产权属于镇人民政府所有的,乡人民政府可指定具体管护责任人。镇人民政府对产权属于本级政府或所辖区村集体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承担运营管护监管责任。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类型实施分类管护。
(一)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村委会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二)对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参照县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模式,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三)对采取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委会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者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按约支付收益。
(一)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和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当有管护条款,明确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产权所有者、经营主体管护权利和义务。
(二)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物化资产进行抵押。
(三)若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经营者应利用自有资金偿还投入时的财政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时,资产所有者有权拍卖抵押资产,用于偿还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资产管护的经费按照资产产权归属进行承担为原则,建立以经营收入、乡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的机制。镇村两级可从经营性资产收益适当提取一定比例的管护经费,具体比例由各村评议后报乡政府批准。统筹用于辖区内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制定经营性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的行政推动措施和责任制,成立后续管理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后,落实后续管理经费,对项目的后续经营管理、利益联结、分红兑现等实施监督指导和跟踪问责。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于当年12月开展一次经营性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评估,要保证经营性扶贫项目至少管理运行5年。
第十七条 项目村要成立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小组,制定后续管护措施和责任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资产维护、道路养护、组织技术培训、提供市场信息,指导项目户营销,监督帮助项目户管理好项目,使项目效益最大化。后续管理小组由镇挂村领导、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第一书记、其他村两委成员、致富带头人、项目受益户代表等组成。于当年12月开展一次经营性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自评估,评估成果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村委会或相关企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等对建设完工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具体实施管理管护时,要针对不同个体子项目拟定有差异性和针对性的具体管理管护实施细则,确保经营性扶贫项目管理管护工作可操作性和管理管护获得良好成效。
第五章 联农带农机制
第十九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的运营主体需积极带动农户发展生产,与农户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等多种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经营主体与农户在产业链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格局,把有发展意愿和能力的农户纳入产业发展之中,增加农户经营性收入。
第二十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的运营主体有雇佣需求时,需优先雇佣经营性扶贫资产归属地内的脱贫或“三类监测对象”劳动力。镇、村两级需支持经营主体拓宽用工渠道,扩大用工数量,积极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稳定增加农村劳动力工资性收入,同时监督经营主体规范用工方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应明确所形成帮扶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方式,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予以明确,确保发挥联农带农作用。引导支持农户以资金、土地、房屋、自有设备等资产入股经营主体,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获得收益;鼓励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房屋租赁等方式获得租金收益,增加农户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前,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清算。镇、村两级管理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要公示清算结果。年度所得收益优先用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监测对象”等农村低收入群体稳定增收,也可用于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小型巩固提升工程,收益分配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的收益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必须落实到村到户,支持村集体开展乡村振兴工作,主要用途包括:
1.对低收入人群的直接补助。如失能弱能家庭分红、慰问老弱病残等。
2.用于劳务补助。设置扶贫专岗(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员、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支持安排低收入人口就地就业。
3.激励奖补。用于鼓励低收入人口自力更生,通过外出务工或发展产业等增加收入。
4.应急救助。对低收入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由所在村提出帮扶方案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使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开展即时帮扶解困,防止返贫或新致贫。
5.用于建设村内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性开支,单个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5万元。
6.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7.计提收益的5%作为资产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
8.计提一定比例用于后续管护费用。
9.其他符合到村到户,支持村集体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用途。
第二十四条 不得从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净收益提取村级组织管理费和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津补贴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可结合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年度可分配收益范围包括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净收益、上年度未分配净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租赁收入等形成的净收益,应当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经营管理成本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村级项目所得收益的分配程序:
1.根据低收入群体需求和动态变化情况,由村“两委”会议商议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党群服务中心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批。
3.镇党委政府审批通过后,由村“两委”负责实施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支付给低收入群体的分配收益由村账通过银行直接打卡到户,并在摘要栏中标注“扶贫收益”字样。项目收益分配结果在村党群服务中心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镇党委及政府审批手续公示照片、项目收益银行发放单(复印件)等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镇级项目所得收益的分配程序:
1.根据低收入群体需求和动态变化情况,由镇乡村振兴办制定受益对象选定具体标准、受益对象选定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2.受益对象选定具体标准、受益对象选定名单、收益分配方案报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镇党委政府同意后,将受益对象选定具体标准、受益对象选定名单、收益分配方案在镇及受益对象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镇负责实施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支付给受益对象的分配收益由镇财经办通过银行直接打卡到户,在摘要栏中标注“扶贫收益”字样,并建立经营性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台账。
4.镇将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名单、镇党委及政府会议纪要(录)、签批文件、公示照片、项目收益发放银行单(发放凭证)等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并进行公示公告。拍卖、转让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产权所有者的公开栏等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不得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通过拍卖、变卖、转让等方式改变资产归属权取得的收入,再扣除税金、拍卖佣金等必要支出后,按出资比例分得的净收入应全额缴纳财政部门,由财部门政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经营性扶贫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长期闲置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资产所有权人和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县级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和社会力量等方面的作用盘活用好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十三条 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包括主要条款不完备、资产管护约定不合理、合同期满资产处置方式不明确等)进一步规范完善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对效益差或亏损的村级经营性扶贫项目,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集体积极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项目转型升级。
第三十五条 对部分经营性扶贫项目选项、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出现经营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低效浪费等现象,要加强经营性扶贫项目与其他项目的统筹和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在经营性扶贫项目规划时,将该项目部门与其他部门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统筹安排,做到合理布局、集中连片、规模开发。
第三十六条 每年底前做好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经营性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乡村振兴办公室、项目办、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开展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乡村振兴办公室、项目办、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纪委、人大等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对经营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贫困户获得真正实惠的管理方,优先安排来年及以后的经营性扶贫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在全镇通报并责令整改;对管理失职,导致公共设施受到严重损害,或独占财产、私分钱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加大违规违纪处罚力度。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镇各有关单位应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作为年度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捐助帮扶资金等形成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管护,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乡村振兴办公室、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