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2-3-/2018-1225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12-25 |
文号 | 浏览量 | 59 |
施甸县司法局公务用车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体系,有效降低运行成本,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8〕31号)、《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施办字〔2018〕2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施甸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一)施甸县公证处
1.机构情况: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施政办发〔2011〕196号》文件,施甸县公证处属财政全额拨款股所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实有在编人数1名,属于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所在地为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无司勤人员。
2.车辆情况:施甸县公证处无公务用车。
3.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施甸县公证处改革前无公务用车,所有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均由自己承担,公务交通支出为零元。
(二)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
1.机构情况: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施政办发〔2011〕196号》文件,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属财政全额拨款股所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实有在编人数2名,其中,1名属于管理人员,1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所在地为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无司勤人员。
2.车辆情况: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无公务用车。
3.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改革前无公务用车,所有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均由自己承担,公务交通支出为零元。
二、施甸县司法局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具体内容
(一)改革组织领导
本次车改工作由施甸县司法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县车改办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完成车改工作。
(二)涉改人员范围及保障方式
1.纳入车改的人员
施甸县公证处:施承志
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徐荣华、杨光祥
2.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及方式
保障范围:施甸县城区及城郊(甸阳镇、仁和镇)。具体范围:以县城为中心,东至甸阳镇张家社区,西至甸阳镇沙坝脚社区,北至仁和镇仁和社区,南至甸阳镇乌邑社区。
保障方式: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参改人员自行解决;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取消及保留公务车辆
无取消及保留公务车辆
(四)司勤人员安置
无司勤人员
(五)节支率测算
本单位不涉及公务交通补贴、司勤人员、车辆运行等费用,改革前和改革后均为0元。
三、车改后的公务出行保障措施
本次车改施甸县司法局所属的施甸县公证处、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均不涉及车辆及费用,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参改人员自行解决;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