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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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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2-3-/2020-0311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3-11
文号 浏览量 180
主题词 司法
施甸县司法局保密工作制度

施甸县司法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做好我局的保密工作,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省司法厅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收文、发文、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登记制度,做到事事有手续,件件有落实,以使文件在收进、发出、处理和运转的过程都有一个记载和依据。  

第二条  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共场所或亲戚朋友面前谈及秘密;不得在私人通信中谈及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漏秘密,以权谋私。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漏未处理案件的案情和结果。  

第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办案时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不得随意寄存或交给他人保管。  

第六条  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出席委员和列席人员必须关闭手机,讨论案件的情况不得向外扩散。  

第七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情况,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不得外传。  

第八条  局党组开会研究重大问题,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扩散会议内容。  

第九条  涉及保密的事项不得在电话上请示或汇报。  

第十条  为做好我局保密要害部门保密工作,确定办公室、政治处和装备科(负责计算机网络管理)为保密要害部门,档案室、打印室、计算机机房为要害部位。  

第十一条  办公室和政治处的档案部门的材料由专人管理,各种文件及人事、政工档案应严格保管,做到不乱放,不遗失。  

第十二条  档案室保密管理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度。遵纪守法,维护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严格按照档案文件密级划分范围。采取保密措施,对不同密级范围的档案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和借阅制度;  

(三)对档案内容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借阅的绝对不借阅;不该抄录、复制的绝对不抄录、复制;  

(四)在公共场所、私人信件、普通电话、家庭、子女、亲友中不谈论涉密档案的内容;  

(五)发现失密、泄密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打印室保密管理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一)打字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传播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严禁将涉密文件、材料拿到局外打印;  

(三)对产生的清样、废页,应妥善保管,及时监督销毁;  

(四)复制涉密文件,必须先经原制文单位方可复制;  

(五)发现文件材料丢失和泄密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办公网络的保密管理按本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