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2-3-/2020-0311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文号 | 浏览量 | 180 |
施甸县司法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做好我局的保密工作,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省司法厅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收文、发文、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登记制度,做到事事有手续,件件有落实,以使文件在收进、发出、处理和运转的过程都有一个记载和依据。
第二条 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共场所或亲戚朋友面前谈及秘密;不得在私人通信中谈及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漏秘密,以权谋私。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漏未处理案件的案情和结果。
第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办案时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不得随意寄存或交给他人保管。
第六条 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出席委员和列席人员必须关闭手机,讨论案件的情况不得向外扩散。
第七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情况,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不得外传。
第八条 局党组开会研究重大问题,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扩散会议内容。
第九条 涉及保密的事项不得在电话上请示或汇报。
第十条 为做好我局保密要害部门保密工作,确定办公室、政治处和装备科(负责计算机网络管理)为保密要害部门,档案室、打印室、计算机机房为要害部位。
第十一条 办公室和政治处的档案部门的材料由专人管理,各种文件及人事、政工档案应严格保管,做到不乱放,不遗失。
第十二条 档案室保密管理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度。遵纪守法,维护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严格按照档案文件密级划分范围。采取保密措施,对不同密级范围的档案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和借阅制度;
(三)对档案内容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借阅的绝对不借阅;不该抄录、复制的绝对不抄录、复制;
(四)在公共场所、私人信件、普通电话、家庭、子女、亲友中不谈论涉密档案的内容;
(五)发现失密、泄密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打印室保密管理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一)打字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传播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严禁将涉密文件、材料拿到局外打印;
(三)对产生的清样、废页,应妥善保管,及时监督销毁;
(四)复制涉密文件,必须先经原制文单位方可复制;
(五)发现文件材料丢失和泄密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办公网络的保密管理按本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