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2-3-16_C/2017-0122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7-01-22 |
文号 | 浏览量 | 35 |
为了规范考勤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干警的请(休)假、上下班和值班作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脱岗。
第二条 干警请(休)假主要包括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病假和事假等。
第三条 局政治部为干警请(休)假的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干警的年休假进行合理安排;对因其他事由请假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请(休)假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凡是需要请(休)假的,须由本人写出请假条。
二、请婚(丧)假、产假、病假和事假的:一天以下(含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下(含三天内)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三天以上报局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请假条必须报政治部备案。
三、部门负责人、副局长、书记请假的,报局长审批;局长请假的,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向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报告。
四、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需要到辖区范围以外休假的,应事先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第五条 请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和事假期间,若遇法定节假日,假期顺延计算,不再安排补休。
第六条 请(休)假的纪律要求。
一、不请假外出或请霸王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天,事假可抵算公休假,超过的天数应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三、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接到单位通知后,应无条件返回工作岗位。
四、请假人员经批准后,应根据假期,做好工作交接手续(急诊病假除外)方能离岗。假期届满后,应及时到政治部进行销假,未办理销假手续的,按超假处理。
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是: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上午8时上班至11时30分下班;下午2时30分上班至5时30分下班,政府如对作息时间作调整,则以新调整的作息时间为准。办公室要对全体司法干警参加会议、学习、值班和集体活动进行签到,迟到10分钟视为旷工一天。
第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制度,局领导每个星期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由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在考勤表上签字后交政治部备案。
第九条 全体司法干警要认真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合理安排值班时间及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增强责任心,按照上班时间提前到岗,值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岗或脱班,必须24小时开机,务必保证通讯畅通,出现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值班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抓落实。
第十条 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时,休息(休假)的司法干警、职工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返回单位,听候安排。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