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4-9-/2021-1130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甸阳镇 |
公开目录 | 义务教育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文号 | 浏览量 | 4 |
施甸县甸阳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细则
施甸县甸阳镇中心学校
2019年2月25日
施甸县甸阳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7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388号)和《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甸阳镇中心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甸阳镇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的所有中小学、非义务教育的所有幼儿园,包含:八所普通小学、一所普通初中、六所幼儿园。
第二章 收 入
第四条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由中央和省级按规定比例补助,具体根据各地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数、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
第五条 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00元/生·年,初中800元/生·年,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学生数每生每年再增加200元;特殊教育学校6000元/生·年。县级公用经费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170元/生·年核拨。
第四章 公用经费管理
第六条 中心学校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后,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资金核拨到各学校。
第七条 各学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八条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学竞赛、教学质量提升及第三方评价的政府购买服务,办公、会议、印刷、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教育信息化网络费用;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学生课桌椅、床铺、食堂设施设备的零星补充购置及维修维护;房屋、建筑物、校园内道路、围墙、大门、运动场地、教室内教师讲台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学校勤工俭学购买生产设备和工具,校园绿化美化、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健康体检费,校方责任险,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公务接待费,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学校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等。
第九条 公用经费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最急需、最紧迫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教学业务正常运转。
第十条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培训费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等开支。教师参加培训的差旅费等支出的开支标准按照县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按照有关人事编制政策要求聘用非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支出;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可以从公用经费省级配套资金中列支,不得从中央资金中列支;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2%,要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等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支出等;不得支付外单位摊派的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按上述要求编入学校年度预算,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各校(园)支出自中的自来水费、电费、教材费、电话及网络服务费经校长审核,单据签“经审核属实”和签名,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方可报账。日常支出单笔为5000.00元及其以上至10000.00元,必须把所需支出的款项报中心学校、由财务小组审核、签批后方可执行。(二)单笔支出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各学校必须把所需支出以请示形式上报中心学校,(校舍维修金额达10000.00元至20000.00元的需附施工协议及相关材料,20000.00元至50000.00元需附施工方案、施工合同或协议及具有相关资质部门的预(决)算报告),经学校财务管理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请甸阳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施办发【2016】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作如下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外出学习、培训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按规定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等费用,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住宿费:赴省外出差不超过250.00元/人/天,赴省内市外出差不超过200元/人/天,赴市内县外出差不超过150元/人/天,县内家在县城的不予考虑,家在县城外的不超过80元/人/天,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赴省外、省内(含市内县外)出差的100元/人/天,县内50元/人/天。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文件规定干使用。市外出差的80元/人/天,市内县外60元/人/天。按文件规定学习、培训地点与食宿地点不在一起需乘车的可按规定报市内交通费;学习、培训地点与食宿地点为同一地点学习、培训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只报学习、培训往返两天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能够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可选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学期和每年度结束时,应将本学期和本年度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作为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校内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公用经费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八条 各校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非义务教育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加强对各学校幼儿园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甸阳镇辖区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六条 科学营养供餐。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九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必须确保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五条 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将人工成本计入食堂支出,非义务教育阶段根据学校、社会及学生家长商议,在家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人工成本纳入伙食费中核算。
第三十六条 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校(园)及时报账,一月报一次,不能长期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