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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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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521000000-16_A/2017-1215003 发布机构 施甸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12-15
文号 浏览量 81
主题词 公安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云南省公安厅文件
云公治也2015页104 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各州、市公安局, 厅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
也2014页25 号) ,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
委、省政府推进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相关文件精神, 2015 年5
月29 日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
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也2015页35 号) 。为规范全省公安
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 结合工作实际, 省公安厅制定了《云
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试行)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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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细则》) , 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接此通知后, 请迅速传达到县级公安机关和公安( 边
防) 派出所, 并按照《细则》要求抓好落实。
云南省公安厅
2015 年6 月24 日
( 此件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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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第一条摇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也2014页25 号)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云政发也2015页35 号)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
及云南省委、省政府推进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相关文件精神, 结
合我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摇改革城镇户口迁移政策
第二条摇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除昆明市主城区( 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
呈贡区, 下同) 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
建制镇和小城市, 有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 的人员, 本人及
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
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属于租赁性质的, 按本细则第六条办理。
第三条摇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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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区人口50 万至100 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
稳定住所( 含租赁) , 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
理居住证分别满1 年的人员,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
属, 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 年以
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
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第四条摇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人口规模。
( 一)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 不含租赁) 和合
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 且实际居住的, 本人凭户口簿、身
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 二)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 不含租赁) 并实
际居住, 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 年的,
本人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缴纳2 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
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
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 含配偶父母) 户口, 但人
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
( 三) 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它租赁性质
合法稳定住所的, 按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
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由昆明市自行制定。
第五条摇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
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生态脆弱敏感、资源环境承载
力不足的城市, 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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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城市, 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
( 含租赁) 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
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需经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公
安厅批准, 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摇放宽除昆明市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
住所落户条件。
( 一)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且
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 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
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 含配偶父母) 户口, 其他直系亲属落
户时, 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
( 二) 同一产权房屋, 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
或个人的, 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 三) 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 搬离租赁地时, 应及时将户
口迁往实际居住地, 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
( 四) 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 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
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
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
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第七条摇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 因不适应城镇生活
已返原籍地务农, 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
乡创业的, 如本人或家庭成员( 含其父母、配偶、子女) 在农
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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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且实际居住, 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
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可申报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
户籍地未发生变动, 且实际居住在农村地区, 已就地办理了
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的, 现群众申请将城镇户口转移为农业户
口, 经户籍地派出所调查属实, 所长审批后及时办理。
户籍地发生了变动, 现群众申请将城镇户口迁回农村原居住
地的, 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申报户口。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仍在办理中, 应凭县级以上相
关单位提供的证明, 社区民警调查属实, 派出所受理, 报县
( 市、区) 公安局审批办理。
( 三) 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 申请将
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的农村地区, 凭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簿、身
份证、结婚证、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
证, 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 派出所受理, 报县( 市、区) 公安
局审批办理。
第八条摇放宽城镇( 除昆明市主城区外) 直系亲属投靠落
户。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 凭落户人户口
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
际居住地申报户口, 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
女、父母外, 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 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
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
第九条摇放宽大中专( 技校) 学生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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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我省大中专院校( 技校) 就读的学生, 入学时可自
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 凭学校出
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办理
户籍迁移的学生, 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
管理, 本人可根据需要, 办理居住证。
( 二) 大中专院校( 技校) 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 暂无合法
稳定住所的, 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 毕业证, 就
业登记证或报到证, 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
单位无集体户的, 经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确认出具调查材料
后, 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的县( 市、区) 人才服务机构。与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所在单位, 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
地或实际工作地, 不得将户口滞留在原单位集体户内。
( 三) 大中专院校( 技校) 生毕业后, 未落实工作, 返回原
籍实际居住生活的, 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
毕业证等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 母)
亲现户口所在地。
( 四) 服务基层“ 四个项目冶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 凭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聘用、协议等材料可将
户口迁至所在县( 市、区) 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
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 母) 亲现户口所在地, 聘用期
满后可根据去向, 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第十条摇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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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 二)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
件, 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 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 外) 祖父母
共同居住的, 可根据本人意愿, 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
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
母或( 外) 祖父母户籍地( 昆明市主城区除外) 落户。
( 三) 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 其实际居住的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 含配偶父母) 可凭现役军人同意落
户申请书、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
属相关证明申报户口, 迁往昆明市主城区的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
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
第三章摇解决户口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摇解决出生人口的户口登记。
( 一) 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除现役军人外) ,
都有权利和义务登记户口。
( 二) 新生婴儿( 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 应在
出生后30 日内, 申报出生登记。超过时限也应允许申报登记。3
周岁以内的, 凭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申请书、户口簿、结婚证、新
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
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地, 核实新生婴儿未登记过
户口信息后, 及时办理落户, 无须提供父亲或母亲一方未落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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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超过3 周岁的, 经县( 市、区) 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
超过16 周岁的, 经县( 市、区) 公安局审核, 州( 市) 公安局
审批后补登户口。
( 三)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 原则上随母落户, 凭婴儿
母亲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
学证明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要随父落户的,
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 凭父亲和母
亲的书面申请( 捺印) 、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医学
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 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
( 捺印) 、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
系凭证( 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
书) 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母亲下落不明或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 由落户地派出所调
查核实后办理户口。
( 四) 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 凭婴儿的法定抚养
人的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
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五) 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 到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补办; 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
关证明材料的, 根据社区( 驻村) 民警综合调查意见登记户口,
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 则需提供有DNA 鉴定资格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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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亲子鉴定证书。
( 六) 州、市公安局治安( 户政) 部门每季度10 号前将上
季度3 周岁以下出生登记户口和16 周岁以下补录人员户口的信
息抄送同级卫计部门。
第十二条摇解决抚养弃婴户口登记。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 并超过14 周岁未办理
收养法律手续的, 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属实后, 将相关信息录入
“ 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 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冶, 并采集生物检材送
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 确认不系被拐卖儿童, 同时通过人像系统
比对未发现有常住人口信息的, 可由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 落户
地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形成事实抚养的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县
( 市、区) 公安局审核, 州( 市) 公安局审批办理。户口关系登
记为非亲属。
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按照《关于进一步规
范户籍管理业务中DNA 鉴定比对相关工作的通知》( 云公刑
也2014页115 号)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业务中DNA 鉴定比
对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摇解决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 一)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 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
子女, 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 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
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 方可接受
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 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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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 领) 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
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 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
具有中国国籍, 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
地申报户口。
( 二) 对确实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国籍证明材料及其他
所需证明材料的人员, 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 查实出生、国籍、
亲子关系情况的, 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 对少数通过落户地
派出所调查后, 仍不能核实出生、亲子关系的, 由其具有中国国
籍的父( 母) 亲提供有DNA 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后, 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对年满14 周岁以上的人员, 由
派出所开展专题调查, 并经公安出入境、国保或反恐等部门证实
没有长期出境、参与国外非法组织等情况后, 落户地派出所根据
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县( 市、区) 公安局审核, 州
( 市) 公安局审批办理。
第十四条摇解决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
( 一) 对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等安置移民, 移入地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组织移民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取得移民名单和
安置情况。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 为实际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
所生子女办理户口。对不愿迁移户口的, 应当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并为其办理居住证, 同时将名单抄送移民户籍地公安机关。
( 二) 自发移民在农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产生活资料( 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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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土地) 的, 应当动员其返回原籍地。历史原因形成的自
发移民难以迁返原籍地的, 应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
证, 同时将名单抄送自发移民户籍地公安机关。对自发移民及其
所生育子女无户口人员, 由移入地公安机关配合原籍地公安机关
进行核查后,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按照出生户口登记给予办理户
口。
第十五条摇解决迁移证变动或丢失人员的户口登记。
持迁移证未落户人员因迁入地情形发生变化经迁入地派出所
调查属实的, 可以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回迁移证, 根据其提供的
相关证明材料和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情况为其重新办理户口迁移手
续。迁移证丢失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 应及时补开迁
移证。
第四章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摇2015 年12 月31 日前, 按照部颁标准调整农业转
移人口市民化、户籍城镇化率等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常住人口
信息系统中, “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冶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
组的为农业人口。“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冶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
城镇人口。
第十七条摇2016 年1 月1 日起, 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
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
理模式划分, 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 农业冶
— 12 —
和“ 非农业冶的标识, 统一登记为“ 居民户冶。
第十八条摇云南省户籍居民户口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
口登记制度的省份, 迁出地派出所可以根据迁入地公安机关要
求, 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摇健全人口信息管理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摇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
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人
口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摇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功能, 拓展流动人口、出
租房屋、用工单位的信息采集方式。
第二十一条摇通过部门间共享与服务平台, 实现与劳动就
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
民族等信息系统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及时获取和更新人口信
息系统中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联系方
式等项目信息内容, 拓展信息的来源渠道和采集方式, 确保人口
信息完整、准确、鲜活。
第六章摇审批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二条摇申请。办理落户事项应由本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 提供相应的证
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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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摇受理。符合条件, 证明材料齐全的, 由落户地
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或者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
第二十四条摇告知。符合条件, 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民警
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摇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
事项,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 一)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 所长审批的户口, 材料齐全三
个工作日内办结。
( 二)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 县( 市、区) 公安局审批的户
口, 材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三)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 县( 市、区) 公安局审核, 州
( 市) 公安局审批的户口, 材料齐全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 四) 农村及交通不便地区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办结
的, 应向申请人一次性说明情况, 明确办结时限, 延长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第七章摇附摇摇则
第二十六条摇本细则中的城镇, 包括城区和镇区。
( 一)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区、市政府驻地的
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 二)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镇
中, 县或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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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 且常住人口在3000
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
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二十七条摇本细则中的农村, 是指我省除城镇以外, 以从
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人口聚居生活的地区。
第二十八条摇本细则中的城镇人口, 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
范围内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摇本细则中的农业人口, 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农村
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十条摇本细则中的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 是指在城
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房屋用途为“ 住宅冶。
第三十一条摇本细则中的直系亲属包括:
( 一) 配偶。
( 二) 子女、孙子( 女) 、外孙子( 女) 。
( 三) 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
第三十二条摇服务基层“ 四个项目冶是指: “ 选聘高校毕业
生到村任职工作冶、“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
划冶、“ 三支一扶计划冶、“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冶。
第三十三条摇合法稳定就业, 原则上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 事) 业单位录用( 聘用) , 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或者在城镇从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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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
第三十四条摇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
明、独生子女证、DNA 亲子鉴定证明, 明确了直系亲属关系的
户口簿, 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落户的, 经查证属实, 公安
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并做
出不予落户决定, 已落户的注销户口并迁回原籍。凡弄虚作假,
为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人员办理落户手续的, 按照相关规定, 追究
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同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摇严禁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搭车收费和违规办理
转户、落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摇本细则自2015 年7 月1 日起试行。之前与本
细则相悖的户籍管理规定, 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摇本细则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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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 公安部三局。
祖俊副厅长。
摇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2015 年6 月24 日印发
附件【5.《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号).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