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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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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521000000-16_A/2017-1222005 发布机构 施甸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12-22
文号 浏览量 71
主题词 公安
公民因私出国(境)办证须知

施甸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警务公示

出入境办证须知

公民因私出国(境)办证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办证《规范》,公民因私事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应由申请人亲自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mm)的《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1张,并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属于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

一、申请因私普通护照

1、 近期免冠彩色相片1张及电子照片回执,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3、 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4、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5、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赴香港、 澳门探亲:亲人属香港永久居民或在香港、澳门定居、就学、就业或其随行家属,可以申请前往探望。申请人须提交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亲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或能证明其在香港、澳门就学、就业的证明;

2、赴香港、澳门旅游:交验有权组团旅行社或代理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赴香港、澳门商务:受企业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备案登记的,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备案登记的,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香港、澳门培训、就业、就学:赴香港接受培训,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应聘赴香港就业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就学证明原件并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团聚:须交验配偶的港澳身份证、通行证、合法婚姻证明。

2)父母身边无子女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

(3)内地无依靠的老人(60周岁以上)申请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须交验内地确无子女证明的材料和被投靠亲属的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

(4)内地无依靠的儿童(18周岁以下)申请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须交验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证明材料和被投靠亲属的港澳身份证、通行证以及申请人的出生证。

(5)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赴香港定居:须交验出生证和户口簿、其父或母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通行证、父母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6)继承产业:需交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申请人具有继承权等证明。

三、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1、探亲: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应邀前往台湾: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3、旅游:交验指定的有权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公民因从事边境贸易、从事替代种植、边境旅游服务参加边境旅游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mm)2张、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证明等材料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和出境人员报备登记;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省商务厅批准开展境外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批件,并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和出境人员报备登记;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境外人员申办证件须知

一、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居留签注、定居

(一)台湾居民应亲自向居留所在地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提交有效入境证件,填写《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申请表》,交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和与申请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台湾居民临时来大陆停留1年(含)以下,可根据申请人需要签发3个月、1年一次或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2、在大陆投资的、任职、就业的、在大陆购置房产的、与大陆居民结婚的、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根据申请人需要和条件签发1年、2年、3年、5年居留签注。申请居留签注,须提交健康证明、临时住宿登记表。

(二)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l 、在台湾孤身一人无人赡养的,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2 、与大陆居民结婚 3 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3 、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缅甸边民申请外国人出入境证、临时居留证

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规格:48×33mm);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入境证件;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临时居留证还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