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30/2016-040712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4-07 |
文号 | 浏览量 | 14 |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
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二、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四)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五)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六)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七)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八)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人民警察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人民警察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四)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五)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六)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 、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十)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警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十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五、人民警察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至二十一条,人民警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二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三)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一)、忠诚可靠: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律。
(二)、秉公执法: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
(三)、英勇善战:坚韧不拔,机智勇敢,崇尚荣誉。
(四)、热诚服务:情系民生,服务社会,热情周到。
(五)、文明理性:理性平和,文明礼貌,诚信友善。
(六)、严守纪律: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
(七)、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学善思,精益求精。
(八)、甘于奉献: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献身使命。
(九)、清正廉洁: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
(十)、团结协作: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
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利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不得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