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30/2016-040704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11-05 |
文号 | 浏览量 | 27 |
1.设立依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2.办事程序:①首次变更姓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到户籍窗口办理变更。②第二次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派出所所领导审批后,报分局治安大队审批后,可给予更改。 ③第三次变更现有姓名的,派出所所领导审批后,需上报纸质材料至分局治安大队、市局治安支队审批后,才可予以更改。④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可给予以变更。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⑥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3.申请条件:有充分理由申请更改姓名。
4.申报材料:①本人申请或监护人申请;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③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的证明,在校学生还需学校出具证明;④属父母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的还应有离婚双方协商一致证明(需父母双方同时到场确认);⑤《居民户口簿》。
5.法定时限:首次变更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次变更十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三次变更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6.承诺时限:首次变更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次变更十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三次变更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