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立依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2.
办事程序:①系外省迁入的,申请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辖区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审批后报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治安大队审批后提交分管治安的局领导审批,局领导批准后携材料到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办理《准迁证》,携《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携《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②系施甸县外省内迁入及施甸县内各乡镇之间迁移户口的,申请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辖区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审批后采用户口网上迁移流程办理,实现由迁入地公安机关一站式办结。
3.
申请条件:①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4.
申报材料:①书面申请;②迁入人员原籍户口证明及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保山市内常住户口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③《房屋所有权证》,按揭的商品房应当出具银行按揭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④收入证明材料;⑤迁入人员不需要领取“低保”的承诺材料。
5.
法定时限:省内网上迁移三个工作日内,省外迁移十五个工作日内。
6.
承诺时限:省内网上迁移三个工作日内,省外迁移十五个工作日内。
7.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