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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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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521000000-30/2016-0407024 发布机构 施甸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6-04-07
文号 浏览量 17
主题词 其他
办理居民户口

(一)出生登记落户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2)申报材料:

1周岁内(不含1周岁)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登记。1-3周岁(不含3周岁),应补报往年出生,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双方不在本辖区户口(跨市)的,还需要提交在父母方户口所在地未落户证明等相关资料。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二)收养落户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核对签字。

(2)申报材料:

由收养人持《收养证》原件、复印件、收养人书面申请,村委会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3)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局领导审批后办理

(三)复退转军人落户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2)申报材料:

 1、军人转业或退伍后,凭安置办或劳动、人事部门通知书、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身高、血型、房产证或居住地证明登记落户。(注:义务兵不需要提供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2、户口落户在配偶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办理。

   (3)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办理

(四)城镇居民分户、立户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登记入户

(2)申报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房产证或居住地证明;

3、特殊疑难户口上报局领导审批。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五)农村居民分户、立户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登记入户

(2)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委会同意证明(证明中要注明新门牌号);

3、特殊疑难户口上报局领导审批。

(3)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六)户口簿遗失补办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2)申报材料:

 户口簿遗失后,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写清户口簿遗失原因、人员基本情况,提供单位证明或居(村)委会证明后办理。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七)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2)申报材料:

 原籍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落户;外籍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经教育部门认定)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的集体户口簿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3)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八)本市范围内迁移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2)申报材料:

1、迁入地确有居住条件并已实际居住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婚迁的可凭结婚证办理。

2、迁入地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或签章。

3、户口本、身份证。

(3)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九)升学迁出户口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2)申报材料: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提供录取通知书与入学须知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十)死亡户口注销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

(2)申报材料:

当公民到公安机关申报死亡销户时,公安机关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司法部门出据或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在家死亡的,凭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火化证,户口簿办理销户手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要交回居民身份证。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十一)入伍注销户口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

(2)申报材料:

  被征集服兵役的公民,由本人或家人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销户手续。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十二)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户口注销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

(2)申报材料:

  公民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持户口簿、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同时缴交居民身份证。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十三)变更名字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2)申报材料:

 1、18周岁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下由父母亲写出书面申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首次申请:由派出所审批,窗口办结;第二次申请:由派出所、县(区)两级审批;第三次以上申请:由派出所、县(区)、市三级审批。

3、姓名变更中,需要更改姓的,父母双方应携带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办证窗口现场签订协议,并按手印方可变更。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十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人子女姓名变更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2)申报材料: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派出所领导审批(已办居民身份证的需交回居民身份证);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十五)变更民族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2)申报材料:

1、申请人经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同意后持《保山市民委关于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意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填写《保山市公安局民族成分变更审批表》并签字盖章;

3、父母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符合变更审批条件,由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派出所、县(区)、市三级在网络上审批。

5、已办居民身份证的需交回居民身份证。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三级部门审批完毕即办

 (十六)文化程度的变更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

(2)申报材料:

 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十七)婚姻状况的变更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

(2)申报材料:

  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十八)干部出生日期更正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2)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的依据。

3、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4、填写《保山市公安局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更正审批表》后到户籍地派出所予以办理更正手续。

5、经过派出所、县局、市局三级网络审批后办结。

(3)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即办理

(十九)其他公民出生日期更正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2)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未满18岁的由其监护人申请);

2、出示《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明材料;

3、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4、填写《保山市公安局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更正审批表》后到户籍地派出所予以办理更正手续。;

   5、经过派出所、县局、市局三级网络审批后办结。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即办理

 (二十)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迁移户口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理准迁证

   (2)申报材料:

   到政务服务中心治安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二十一)工作调动、人才引进登记落户

  (1)办事程序:先办理准迁证后落户

  (2)申报材料:

1、省外户口迁移证;省内提供干部、工人凭人事、劳动部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动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准予迁入证明;

3、房产证或居住地证明。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二十二)夫妻投靠迁移户口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省内网迁,省外办理准迁证、登记入户

(2)申报材料: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省内迁入人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省外提供户籍证明或发函调查;

3、村(居)委会证明;

(3)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二十三)夫妻投靠登记落户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登记入户

(2)申报材料:省外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十四)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移户口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省内网迁;省外办理准迁证→登记入户

   (2)申报材料:

1、需投靠子女的退休或无业的父母,由子女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父母无业或退(离)休的证明;父母由其赡养不需要领取“低保”的相关材料或父母自有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3、省外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证明或发函调查、省内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4、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认签署意见;

5、填写入户批示表并签字盖章;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二十五)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登记落户

(1)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登记入户

(2)申报材料:省外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二十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户口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省内网迁,省外办理准迁证、登记入户

(2)申报材料:

1、“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子女”的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

2、出具本人收入证明材料及由本人供养“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子女”不需领取“低保”的承诺材料;

3、村(居)委会证明。

(3)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二十七)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子女投靠父母登记落户

(1)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登记入户

(2)申报材料:省外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移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村(居)民会证明。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二十八)购房迁移户口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省内网迁,省外办理准迁证→登记入户

(2)申报材料:

1、购房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证明;

3、村(居)委会证明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即办理

 (二十九)购房登记落户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登记入户

(2)申报材料:省外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三十)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迁移户口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省内网迁,省外办理准迁证→登记入户

(2)申报材料:

1、16周岁以下的人员投靠户口在大理市辖区的父或母,由父或母写出书面申请;

2、出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簿,省外户口出示户籍证明或发函调查;

3、填写《入户批示表》,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内户口派出所直接办理;省外户口上报治安大队户政管理中队办理《准迁证》,再由窗口民警办理迁入手续,准予在父或母合法居住地落户;

4、由派出所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