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办证须知
公民因私出国(境)办证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办证《规范》,公民因私事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应由申请人亲自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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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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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并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
一、申请因私普通护照
1
、旅游: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行团,须交验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
2
、留学:
自费留学:国外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公派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3
、劳务:
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证明。
4
、就业: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5
、商务
:须交验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
、
换发护照:
护照有效期即将到期、护照签证页用完,须提交原护照。
7
、
护照损毁、遗失、被盗补发
:提交损毁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报失证明和遗失、被盗的情况说明。
二、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
、赴香港、 澳门探亲:
亲人属香港永久居民或在香港、澳门定居、就学、就业或其随行家属,可以申请前往探望。申请人须提交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亲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或能证明其在香港、澳门就学、就业的证明;
2
、
赴香港、澳门旅游:
交验有权组团旅行社或代理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
、赴香港、澳门商务:
受企业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备案登记的,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备案登记的,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
、赴香港、澳门培训、就业、就学
:
赴香港接受培训,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应聘赴香港就业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就学证明原件并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
、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团聚:
须交验配偶的港澳身份证、通行证、合法婚姻证明。
(2)父母身边无子女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
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
(3)内地无依靠的老人(60周岁以上)申请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
须交验内地确无子女证明的材料和被投靠亲属的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
。
(4)内地无依靠的儿童(18周岁以下)申请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
须交验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证明材料和被投靠亲属的港澳身份证、通行证以及申请人的出生证。
(5)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赴香港定居:
须交验出生证和户口簿、其父或母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通行证、父母结婚证,
并提交复印件
。
(6)继承产业:
需交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申请人具有继承权等证明。
三、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1
、探亲: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
、应邀前往台湾:
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3
、旅游:
交验指定的有权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公民因
从事边境贸易、从事替代种植、边境旅游服务和参加边境旅游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须提交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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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证明等材料
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和出境人员报备登记
;
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提交工商
营业执照、
省商务厅批准开展境外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批件,并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和出境人员报备登记;
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境外人员申办证件须知
一、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
外国人应亲自向居留所在地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提交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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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半身
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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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签证:
探亲者申请L签证,提供亲属常住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或亲属在华常住的证明(证件);旅游者申请L签证,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或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申请F签证,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申请居留许可:
持 Z 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持 X 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持 L、F 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持 L、F 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
二、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居留签注、定居
(一)台湾居民应亲自向居留所在地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
提交有效入境证件,填写《
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申请表》,交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和与申请
来往大陆签注、
居留签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
、台湾居民临时来大陆停留1年(含)以下,可根据申请人需要签发3个月、1年一次或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2
、在大陆投资的、任职、就业的、在大陆购置房产的、与大陆居民结婚的、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根据申请人需要和条件签发1年、2年、3年、5年居留签注。申请居留签注,须提交健康证明、临时住宿登记表。
(二)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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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孤身一人无人赡养的,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2 、与大陆居民结婚 3 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3 、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
缅甸边民申请外国人出入境证、临时居留证
须提交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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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入境证件;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临时居留证还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