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30/2016-040700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11-05 |
文号 | 浏览量 | 15 |
1.设立依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2.办事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审批后报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治安大队审批后提交分管治安的局领导审批,局领导批准后携材料到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办理《准迁证》,携《准迁证》到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申请条件:年满35周岁未生育子女收养弃婴。
4.申报材料:公民收养弃婴或非亲生婴儿,凭养父母的申请、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意见申报户口。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凭《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证明申报户口、司法局公证处公证书。
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
6.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