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2022-0329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文号 | 浏览量 | 26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51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文处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本局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科学确定并标注“此件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属性。
第四条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删减后公开。
第五条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第六条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科室负责人和局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发文审批表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保密属性进行审核,并在发文审批表上注明同意或不同意。
(二)分管领导在审批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科室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七条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公开前审查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科室。
第八条多个科室(部门、单位)联合拟稿的,由主办科室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九条公文正式印发后,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全文发布。
第十条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