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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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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4-6-/2021-0727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1-07-27
文号 浏览量 1
主题词 教育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深入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着力提升县教育体育局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一)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三)其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给付;

(四)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五)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给付;

(六)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事先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或于施甸县教育体育局办公窗口现场领取《施甸县教育体育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核实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受理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施甸县教育体育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窗口。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施甸县教育体育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一并上传至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

(三)审批发证。

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涉及《施甸县教育体育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成后,许可证照(含文书、审批等)通过县教育体育局办公窗口或邮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具体要求

1、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不同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

五、健全诚信管理机制

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根据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申请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通过在信用浙江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实行失信惩戒。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通过“互联网+监管”进行双随机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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