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4-6-/2020-1216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文号 | 浏览量 | 2 |
序号 | 监管事项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形式 | 监管方式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1 | 对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管 | 无 | 对体育类基金会的行政检查 | 基金会 | 1.日常检查; | 重点监管 |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1、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2、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3、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1、没有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
2 | 对彩票代销者的监管 | 无 |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1.日常检查; | 重点监管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1、制定工作计划,对彩票代销者开展日常检查; 2、对彩票代销管理等方面开展重点检查。 |
1、没有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
3 | 对彩票代销者的监管 | 无 |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处罚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2 | 无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1、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2、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 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结案归档。 |
1.未发现问题;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4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 | 无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1.日常检查; | 重点监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
1、没有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
5 |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节能审查 |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检查 | 企业 | 2.专项检查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1.制定计划;2.印发通知;3.组织自查;4.现场检查;5.梳理汇总。 |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6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制定计划,针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日常检查;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3、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4.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组织专项执法检查;5、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6、公开检查结果。 | 1、未发现问题;2、未经批准,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7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无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2、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 1.未发现问题;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
8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对未经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无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对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2、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做出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9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行政许可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制定计划。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3.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4.公开检查结果。 |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3.整改不到位取消资格;4罚款。 |
10 | 对公共体育设施违法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监管 |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行政许可 |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无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启动行政处罚程序;2、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 1、未发现问题;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11 |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监管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政许可 |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管理单位 | 无 |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启动行政处罚程序;2、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 | 1.未发现问题;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12 |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 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检查 | 对教师、企业的伪造、使用教师资格证行为的处罚 | 教师、企业 | 无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调查取证;2.发现问题收缴证书归档备案;3.发现问题没收假证书,作出处罚。 | 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13 |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 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检查 | 对教师资格的检查 | 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 | 1.日常检查;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 1.制定教师资格检查计划;2.开展检查;3.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4.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转行政处罚等程序。 |
14 |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 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检查 |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的拥有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受理群众举报或投诉;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其他合法案件信息来源;2.初步核实;3.调查取证;4.做出处罚;5.备案存档。 | 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15 |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 校车使用许可 | 其他(专项审查) | 其他 | 2.专项检查 | 重点监管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请;2.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征求意见;3.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4.本级政府批准发放校车标牌,不批准书面说明;5.备案归档。 | 1.发现问题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2.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分。 |
16 | 对考试行为的监管 | 无 | 其他(对在校学生、在职教师的处分) |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 |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 重点监管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 1.违规行为的确定;2.通报其所在学校,学校给予处理;3.备案存档。 | 1.发现问题给予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
17 | 对考试行为的监管 | 无 | 其他(对考生的处分) | 考生 |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 重点监管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九条:考生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扰乱考场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1.考生行为的认定;2.考生行为的处理;3.考生行为的复核;4.备案存档。 | 1.发现问题按规定给出不同处理。 |
18 | 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 无 | 对学校的行政检查 | 学校 |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 重点监管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1.制定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监管计划;2.选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单位/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单位/个人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行为的违反线索启动行政处分程序;5.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6.备案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做出批评教育等行政处分决定。 |
19 | 对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的监管 | 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 | 其他(专项审查) | 教育机构 | 2.专项检查 | 重点监管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由教育部下放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3.《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第六条: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对外籍子女学校进行审查;2.做出审查决定;3.备案存档。 | 1.发现问题做出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办。 |
20 | 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管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 |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质量监测或专项督导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区督学及工作职责;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测或督导检查工作;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出反馈意见,提出处罚处理意见;4.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县(区)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指导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