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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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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6-1/20240816-00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姚关镇
公开目录 公共法律服务 发布日期 2024-08-16
文号 浏览量 2
主题词 司法
【普法强基】施甸公益诉讼检察 帮助野生兰花“回家”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一首耳熟能详的经典《兰花草》,让多少人听后勾起儿时回忆,也想到山中挖些兰花草回来栽培观赏。但切记,你从山中来,莫带兰花草,更不能让它“离开家”!否则,法律也可以让你“回不了家”,因为自2021年9月,野生兰花已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24年7月9日,施甸县检察院联合施甸县公安局、施甸县林草局等部门,助力案涉野生兰花回归自然。将杨某某违法采挖的31株野生春兰原址恢复移栽到山林,并由杨某某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依法承担兰花管护责任,让兰花安全“回家”。

杨某某因违法采挖31株野生春兰进行出售,被施甸县公安局查获移送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5月,施甸县检察院经召开检察听证会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在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杨某某提起诉讼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民事责任。施甸县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某相应刑罚,并判决支持施甸县检察院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该案系我县涉及采挖野生兰花被判处刑罚的首例案件。

2021年9月7日公布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兰科兰属野生兰花都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论出于自行观赏还是其他任何目的,严禁非法采挖、破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因上述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来源:水墨施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