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2023-0216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公共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
文号 | 浏览量 | 10 |
【普法强基】森林防火,警钟长鸣——施甸法院公布三起失火典型案例
十年树木,百年育林,森林防火至关重要。时值春季,天干风大物燥,野外用火不慎,极易造成森林火灾,不仅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失火人还会面临牢狱之灾。为此,施甸法院梳理了三起失火烧山典型案例,警示大家野外失火的危害性和森林防火的重要性。
案例一野外抽烟酿火灾
2021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施甸县仁和镇某村耕种劳作期间抽烟,丢弃烟头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造成山林过火面积为92.7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种地点燃玉米秆酿火灾
2021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施甸县仁和镇某社区种地时,用打火机点燃玉米秆和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造成山林过火面积为271.70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地边生火做饭酿火灾
2021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到施甸县何元乡某村田地做农活,在地边生火做饭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造成山林过火面积为1199.51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失火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火意识淡薄造成了一次次惨痛的事故,森林防火,必须牢记于心,落到实处。无论是清明祭祖,或是田间劳作,我们要自觉遵守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相关规定,保护好生态环境,守护好绿色家园,切勿“玩火自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