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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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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8/20231108-0001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1-08
文号 浏览量 115
主题词 重大项目建设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确招标规模范围和方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办法规〔2018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并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以上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单位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审批、可研批复、土地征收、规划许可、设计图审查批复、资金落实、预算审查等前期手续,凡不按基本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进入招标采购程序,不得开工建设。

(二)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依法依规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招标人采取抽签、抽取、摇号、比选、入围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将根据《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法规〔20231号)依法处理。

(三)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严格执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同步公布,信息披露完整、一致。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候选人主要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和评标依据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以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四)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行业招标文件范本,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环境,不得人为限制进入评审阶段的投标人数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规范概算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及预算,超出概算及预算招标的,必须依法履行概算预算调整手续,才能实施招标。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及预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及预算的,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变更规定,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变更的,一律从严问责。

(六)全面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行政监督和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强投标企业业绩、项目经理在开标时通过互联网现场进行真实性审查,对人员和分包资质等准入条件在开标后、合同签订前查验原件。

(七)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0日内按中标价和招标文件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

三、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和交易当事人行为

(一)严格约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对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或者打招呼要求资质挂靠的,招标人和被要求提供资质挂靠的单位应如实登记并报告县纪委县监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抢险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将依法对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存在提供资质挂靠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严格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行政监督部门落实对评标专家一项目一考核制度,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上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派的业主评委原则上为专家库专家)

四、严格规范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行为

(一)加强标后稽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各方市场主体诚信履约。重点稽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到岗情况等。对标后稽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及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报告县纪委县监委

(二)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行为。凡发现投标文件文字雷同、投标报价相同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和招标人私下接触等串标围标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中止招投标活动,并进行调查。对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督部门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应在监督检查后做好案卷记录,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处理。

(三)强化招标投标综合执法。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继续推行招标投标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实行集中监管综合执法。

(四)规范招标投标投诉、信访和举报处理。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受理和处理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条件、时限提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若涉及党员干部个人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访和举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五)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通报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处理结果纳入联合惩戒体系。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