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5-17 |
文号 | 浏览量 | 443 |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形成长江大保护合力,切实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由“被动接收”向“主动排查”“主动整改”彻底转变,实现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根据《保山市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问题发现机制
(一)行业系统排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生态环境问题负责,围绕污水垃圾、废渣渗滤液污染、化工污染、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矿山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侵占自然保护区、“十年禁渔”、非法占用林地等问题易发多发领域,组织各乡镇、园区开展问题排查,形成问题清单,于每年5月6日、11月6日前分别推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经县发改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统一汇总后形成全县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清单。(责任部门:云南施甸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
(二)举一反三排查。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会同县发改局围绕国家和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反复曝光的问题等联合研判,举一反三开展问题排查,并结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的问题清单,形成全县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张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移交有关乡镇、园区和县级部门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抄送县推长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问题线索收集。鼓励全社会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举报。依托生态环境部门投诉热线与微信举报平台,对举报投诉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问题核实后纳入全县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张表”,并按程序移交有关乡镇、园区和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四)上级曝光披露。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观看国家和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县推长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向有关乡镇、园区和县级部门移交问题清单,压实属地整改主体责任、县级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各乡镇、园区、县级有关部门要主动认领、主动担责、主动作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二、问题整改机制
(一)制定整改方案。县发改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对全县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张表”进行研判,按“一般性问题”和“重点突出问题”进行分类(含国家、省级移交的问题),结果书面推送县推长办备案,并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纳入全县各行业各领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管理范畴,与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同步推进整改落实。对于国家、省级移交的“重点突出问题”,由县推长办督促县级问题整改牵头单位(主责单位)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并结合上级部门印发的整改方案,制定相应的县级整改方案,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上级部门印发整改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对应的县级牵头部门审核,经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后印发实施。对于国家、省级移交的“一般性问题”和市级确定的“重点突出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问题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对应的牵头部门审核形成县级整改方案,并于问题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将县级整改方案报市级牵头部门审核,由市推长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论证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后印发实施。对于市级确定的“一般性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问题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对应的牵头部门审核形成县级整改方案,并于问题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将县级整改方案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责任部门:县推长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二)扛牢整改责任。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园区要扛牢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将责任明确到单位、到个人,防止问题空转、责任悬空。县级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要协同发力,共同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一竿子插到底”监督、指导和帮助问题整改,坚决将长江大保护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县推长办要发挥统筹协调、牵头抓总作用,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动问题整改到位。(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推长办、县级有关部门)
(三)严格验收销号。国家和省级移交问题、民盟中央开展民主监督指出问题整改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自验。通过县级自查自验后,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在市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后,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报省级牵头部门组织现场验收,省级牵头部门验收并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销号。省级移交的“重点突出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自验,通过县级自查自验后,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在市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后,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省级牵头部门组织现场验收,经省级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销号,相关情况抄送省推长办、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级移交的“一般性问题”和市级确定的“重点突出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验,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现场验收。通过县人民政府现场验收后,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市级有关牵头部门组织验收销号,有关情况抄送市推长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级确定的“一般性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验,经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销号,有关情况抄送市推长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四)开展“回头看”检查。聚焦整改责任是否压实、整改进度是否滞后,整改成效是否明显,已完成整改问题是否反弹等。按照整改责任分工,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回头看”检查,县推长办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组织好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回头看”交叉检查,其中,国家、省级移交问题和各类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实行全覆盖检查。(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五)协同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园区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高位统筹、超前谋划,守好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通过问题整改带动周边资源开发利用。县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园区落实要素保障,积极向上汇报对接、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等参与问题整改与统筹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推长办、县级有关部门)
三、监督执法机制
(一)开展环保检查。县推长办、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要组织开展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紧盯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检查环境质量呈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整治情况,推动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施办发〔2016〕107号)、《施甸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施办发〔2017〕67号)及《施甸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施办字〔2021〕48号)。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程序移交整改,并抓好后续督促工作。(责任部门:县推长办、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二)强化行刑衔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抄送人民检察院,并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行政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加大查办力度,犯罪案件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质量,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等)
(三)严肃执纪问责。县推长办、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要结合检查、调度等掌握的情况,按程序向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移交一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问题线索,由纪检部门、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责任部门: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四、组织协调机制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推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分管领导、1名负责股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必要时组建实体化工作专班,从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等部门抽调熟悉环境执法、案件侦办的业务骨干,到县推长办集中办公。(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二)加强日常调度。县推长办按月开展跟踪调度,对重难点问题实行半月调度,重点调度各乡镇问题排查、问题整改、举报投诉办理、环境执法、案件查处等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三)严格奖惩评估。县推长办、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有针对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综合反映各乡镇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每年对各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问题整改不力、新增问题较多的乡镇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任部门:县推长办、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四)强化宣传引导。依托县人民政府施甸电视台等主流媒体、水墨施甸微信公众号平台,动态发布我县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成效、正面典型、问题通报、违法案例、责任追究等,通过正面引导凝聚工作合力、反向警示督促责任落实在全社会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共识共为。(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推长办、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县广电局)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