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2022-1013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0-13 |
文号 | 浏览量 | 26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现布局优化、品种结构合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保山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施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县级政府储备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和市粮食宏观调控需要。承储企业从事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支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与食品安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和玉米3年以内,小麦5年以内,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以内。
二、计划申请与下达
第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仓(货位)轮换计划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县支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县支行综合平衡后,于12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下达给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县支行等部门可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六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合理确定年度轮换计划,确保县级政府储备常储常新。根据粮油储存品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判定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承储企业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成品粮油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在规定的轮换周期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实行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三、计划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轮换出入库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当时粮食市场行情提出建议,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县支行审核后执行。
第十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择机进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避免影响市场平稳运行。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和购、销原始单据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一条 开始执行轮换计划当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分品种、分库点、分仓(货位)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县支行,保证账实相符,严禁虚报、瞒报储备数量、质量、品种,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县支行等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即从储备粮轮出的下月起,4个月内必须轮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架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如确需调整计划,须及时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复同意后实施。需审批的事项包括:
(一)根据市场情况、轮换需要等特殊情况,对确需延长轮空期的;
(二)变更已下达的轮换计划的(如变更库点、仓号的);
第十四条 粮食入库平仓后,承储企业初步验收合格后,准备好相关的轮换资料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县支行等部门验收,承储企业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县支行等有关部门自收到承储企业报送的验收材料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质量、实物及储粮安全等。质量验收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实施扦样、检验,入库检验项目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合格后,下达同意验收文件,确认为县级政府储备粮。
第十五条 轮换出库粮食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安全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承储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管理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
四、财务资金与统计处理
第十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县支行按其职能及时审批并下达轮换计划,轮入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和提供信贷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成本、盈亏情况及轮换架空期等。
第十八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县级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所需信贷资金,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县支行按照相关贷款规定,依据轮换计划和验收文件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要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不得故意拖欠。
五、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对于储存期间发生结露、虫害、发热、霉变等情况,承储企业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质量、储存品质等检验结果和粮情处置情况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统一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后,承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入库检验、自检、出库检验、监督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自检报告及原始记录等有关重要凭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因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落实而导致粮食重度不宜存的,因企业在粮食运输、入库、储存、出库阶段处置违规造成食品安全卫生指标污染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县支行依据职能职责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施甸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储备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加强监管与检验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抽查代表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30%。抽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实施检验,扦样由经专业质检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监督人员实施。年度内已检查过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抽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一)轮入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卫生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五)未按照县级政府储备粮布局储存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轮换销售和采购工作的;
(七)未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的。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参照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制定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