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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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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8-/2022-1013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0-13
文号 浏览量 151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粮食和储备局储备粮管理、粮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施甸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粮管理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粮食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代储的市级储备粮按照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管理。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购销等环节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制度执行、政策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各个方面的监管。

第三条 粮食收购监管

每年要根据储备粮轮换数量和企业商品粮交易的需求,由物资储备管理建设股和县粮油公司制定收购计划,结合全县粮食种植的实际,确定县内收购品种数量和县外购进品种数量。

在秋粮收购开始前,一般在9月份左右,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及时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召开会议,进行市场分析,确定年度秋粮收购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形成文件通知下达到国有粮食企业做好秋粮收购准备,及时进行仓容腾并、收购资金落实等工作。

由物资储备安全和监督检查股负责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坚持“一取消三放开”原则;是否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是否严把粮食入库质量关,入库粮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粮食三级以上质量标准。督促粮食收购企业加大粮食收购资金筹措力度,及时足额兑付农民售粮款,严禁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售粮群众利益的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以陈顶新、“转圈粮”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按照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落实县级储备粮和成品粮储备规模,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春、秋两季粮油普查。由物资储备管理建设股、物资储备安全和监督检查股负责开展粮油普查工作。对国有粮食企业存储的储备粮油和商品粮油进行普查。检查储备粮规模、数量是否落实,粮油保管仓库管理是否达到“一符四无”标准。此项工作每年分春秋两季共开展2次,时间一般定为:每年3月份和8月份。

粮油库存检查重点检查国有粮食企业承储的地储备政策性粮油库存(含临时储备)、商品粮油库存。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度内下达具体的工作通知,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若无具体要求,每年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春季粮油普查按照粮油库存检查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具体开展时间为每年4-5月份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以及库贷挂钩情况。

二是库存粮油质量安全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对执行粮油定期质量检验、出入库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三是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对年度储备粮油规模落实及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四是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性粮食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粮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是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执行“一规定两守则”以及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在库粮油储存安全情况;设施设备及其安全运行、规范作业情况。

粮食质量抽检。严把县级储备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假、以次充好,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政府储备,严禁库存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根据云南省发改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云粮发〔202051号)要求:“各州(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强化政府储备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不少于2次质量抽查,抽查代表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的30%,抽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年度内已检查过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抽查。”物资储备安全和监督检查股每年至少进行2储备粮质量抽样送检,委托保山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畅通粮食销售出库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严格执行粮油出入库检验制度,做到储备粮出库、入库提前抽样送检,各项质量指标通过检测合格后才能组织出库、入库。

第五条 储备粮油轮换

县级粮食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储备粮油的存储实际,年初按年度下达轮换计划通知到粮食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自负盈亏。

承储企业应提早做好新粮的粮源筹措,和本地粮食收购预期分析提前谋划,确保储备粮按时轮换轮换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新粮,质量应符合国标三级以上标准轮入库的食用油必须是本年产的新油,质量达到国标四级以上菜籽油标准。轮出的粮食采用网上竞价交易的办法,但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轮空期的,应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轮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应合理掌握择机出库,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意后,方可挂牌网上竞价销售。

入库结束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发行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完成年度轮换工作。

第六条 成品粮动态储备

成品粮动态储备执行“动态轮换、费用包干、利息据实支付”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进行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成品粮动态储备由县财政承担利息和费用,数量以承储企业上报的周报表为依据,周报表同时注明该批成品粮的入库成本价。银行贷款利息由县级财政全额贴息,储存管理费、轮换费及轮换价差损失等费用按照每年0.3 /公斤的标准包干。以上费用在粮食风险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成品粮动态储备利息和费用每半年清算一次。

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储备粮各项管理业务时要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研究制定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要督促粮食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实行品质档案管理制度,必须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九条  在储备粮监管中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粮食行业监管业务学习,确保执行政策到位。同时要切实强化对辖区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的行政监管和业务指导。要层层压实责任,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县级储备粮规范管理,确保储备安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施甸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对所有储粮库点实行月检查工作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二条  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对新职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条 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是火源、电源、机械设备、药品库等要害部位,查出安全的隐患要详细记载,建立档案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上报,并做好防范措施。

第四条  坚持“三不伤害”原则,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五条 严格化学药剂的使用审批手续,对所领用的化学药剂,不得留存。如特殊情况剩余,必须将剩余药剂送回药剂仓库保管。

第六条  粮食入仓时,粮堆高度一律不得超过安全存粮线。

第七条  下班前,须关闭各种机械设备电源及门窗,做到人离锁落,保证仓库及机械设备安全。

第八条  库内机械作业、登高作业、电器作业和化学药剂薰蒸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杜绝违规,违章操作,操作时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停机检查,避免事故发生。

第九条  加强对配电房、库区、办公区所用电器、线路和各种用电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严禁带病运行,高压架空电线下面不准存放粮油及易燃物品.

第十条  有毒试剂、薰蒸药品必须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药品出入库都要严格领用手续,运输薰蒸药品,尤其是剧毒药品,必须有防护措施,试用新品种药剂,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参与薰蒸杀虫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进入毒仓必须两人以上,杜绝单独进去以防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薰蒸杀虫时,要在薰蒸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防止非工作人员靠近。

第十三条 装卸、运输、贮存药剂时,要轻重轻放,防止滚动、撞击;药箱(桶、瓶)不要倒置放;发现装具破漏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人员在作业时,必须配戴劳保安全用品,做好“两穿三戴”(穿工作衣、穿工作鞋、戴口罩、戴工作手套、戴工作帽 )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库区内严禁吸烟、明火和燃放烟花炮竹,严禁在库区内进行氧焊电焊作业。因工作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对消防器材的保管,经常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更换损坏或失效的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  消防箱和消防栓前严禁堆放其它物资,库区内道路必须保持畅通,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

第十九条  库区内严禁乱搭乱接电线,照明用电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电线要有防护层。

第二十条 粮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和安装维修,每月定期检查库区内的供电线路和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库区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远离粮库,在指定地点集中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与健全消防组织,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职工懂得预防措施,懂得扑救方法,并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

第二十三条 对各类事故应认真总结,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而造成事故的要从严处理。

二十四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