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投资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拟建设重点项目选址联合踏勘工作,提高项目精准落地效率,推动施甸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施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同步踏勘、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原则,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牵头,县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林草、水务、自然资源、环保、文旅等部门组成联合踏勘组,对拟建项目选址统一开展实地联合踏勘工作。
二、联合踏勘范围和内容
(一)对拟建项目是否需要开展联合踏勘工作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项目选址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研判。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或落地条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条件内容。
(三)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发展规划等内容。
(四)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水资源及水土保持、节能、安全生产、特种(特殊)行业管理等内容。
三、联合踏勘工作流程
办理流程:建设方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牵头单位受理——现场联合踏勘选址——出具踏勘意见。
(一)发起或受理
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发起或受理。提出联合踏勘申请时,需提供拟建项目概况,包括投资建设主体、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项目拟选址范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总投资等内容,工业类项目需含产业(产品)行业分类、生产工艺(含产排污情况)等情况。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初步确定项目选址意向后,及时制定项目选址联合踏勘工作方案建议,并及时组织踏勘工作。
2.企业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步确定项目选址意向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企业配合制定开展联合踏勘工作方案,并及时组织踏勘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所需材料及要件等内容一次性告知及反馈义务。
(二)联合踏勘
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现场踏勘的具体安排,应提前 1 至 2 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发至参加踏勘的部门,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区)派人按时参加联合踏勘。联合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门、乡镇(村、社区)的有关人员应发表明确的意见,并在《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意见表》上签署意见,随后加盖单位公章。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明确意见;需向领导汇报并经研究后确定的,应于踏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但不能超过 10 个工作日。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联合踏勘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统一作出批复或答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成立重点项目联合踏勘选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发改的副县长任组长,统筹抓好重点项目联合踏勘选址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担起联合踏勘工作的主体责任,应指派掌握政策、熟悉情况、综合业务素质强的人员承担该项工作,按照行业部门职责范围,针对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与选址、林地保护、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联合踏勘落到实处。联合踏勘参与部门不能无故不派人员参加联合踏勘工作或者虽派人员参加但不发表意见。在联合踏勘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联合踏勘推行事项合理建议及否决事项报告制。在联合踏勘中,因政策等原因致使原方案不能落地实施的,各部门、各乡镇应站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既持否决意见,又提不出科学合理建议的,由提出否决意见的部门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说明项目不可行的原因及情况。因故需进行二次审查踏勘的,应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或发起。
(四)坚持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联合踏勘结束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未经踏勘或者踏勘选址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给予审批或备案。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意见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