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17_F/2017-1025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10-25 |
文号 | 浏览量 | 47 |
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起,市委巡察组将对我县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针对市委巡察组交办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存在问题重点整改以下内容。
一是收取农户资金退回情况。不得将项目前期费、征收地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转嫁给农户,包括乡(镇)、村、小组、理事会、施工方等向农户收取或变相收取建房款超过1万元部分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是自收自支资金整改情况。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作中账务处理不规范,自收自支资金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挪用资金整改情况。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作中资金使用不合理,违规套取、挪用资金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是“四个协议”签订情况。签订《搬迁协议》、《拆旧复垦协议》、《产业发展与就业脱贫协议》、《产权共享协议》,将已签订的“四个协议”及时交到搬迁对象手中。
五是档案资料完善情况。根据《施甸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施办发〔2017〕141 号)要求:1.按照附件4、5标准要求,逐条逐项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和安置点相关报件档案资料,按照统一的档案目录分类存放;2.按照附件1、2、3模式和内容,统一规范制作“告知书”、“明白卡”,并将“告知书”发放给搬迁对象,“明白卡”粘贴悬挂到搬迁户家中。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逐条对照检查,主要领导务必亲自督促落实,经得起市委巡察组复查。
施甸县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