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06_C/2017-0904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9-04 |
文号 | 浏览量 | 3 |
何元乡人民政府:
《何元乡人民政府关于核定何元集镇供水价格的请示》(何政请〔2018〕118 号)收悉。经履行定价成本调查监审、组织召开
听证会等程序,现将何元集镇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80 元/m³。包括何元集镇及何
元、大坡脚、大寨门、莽王、大仆寨、王家庄、石头寨、李为地、组军门村委会居民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水价格:2.00 元/m³。包括党政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用水等办公用水。单位
铺面出租,属营业性质的按工商业用水价格执行。
(三)工商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价格:2.50 元/m³。包括
娱乐场所、洗车场、超市、商场、宾馆、食馆、商铺、建筑施工
等工商业用水。三七棚、烟棚等农业用水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四)市政用水价格:0.50 元/m³。包括集镇环卫、绿化等
公共用水。
(五)农业生产用水价格:0.60 元/m³。包括三七棚、烟棚
等使用集镇供水管网供水的农业用水。
以上供水价格均含已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何元集镇
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到户终端价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基
本水价基础上顺加。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按照国家水价改革相关要求,居民用水价格必须实行阶梯水
价。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
三级,级差为1:1.5:2,具体供水价格核定为:
(一)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0m³以内的,按基本水价1.80 元
/m³执行;月实际用水量在20m³以上至25m³(含25m³)以内的部
分,按2.70 元/m³执行;月实际用水量超过25m³(不含25m³)以上的部分,按3.60 元/m³执行。
(二)每户每月应缴水费等于各梯级档次应缴水费之和。
三、对困难群体的优惠帮扶措施
(一)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
供养证》的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6m³,6m³以上按核定的供水价格执行。
2.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的
通知》(云价收费〔2015〕67 号)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养老机构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且全部用水量按第一档价格执行。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
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 号)规定,学校教学和学
生生活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基本价格执行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要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切实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控制供水成本,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用水安全。
(二)要按照用水类别大力推进水表安装改造工作,加大水费执收管理力度,提高水费征收率。
(三)要按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将用水类别、用水价格、批准文件、优惠政策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以后用水量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