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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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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8-17_F/2017-0809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8-09
文号 浏览量 29
主题词 扶贫
施甸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手册

施甸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施甸县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指挥部

                       二0一七年七月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一个目标”

   省市下达我县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的搬迁任务662024359人(建档立卡582021849人),其中2016年完成搬迁426017040人(建档立卡374915535人),2017-2018年完成搬迁23607319人(建档立卡20716314人);易地扶贫搬迁是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中任务最重、难度最大的“硬骨头”,是检验脱贫攻坚成效的“关键一批”。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签了责任书,立了军令状。施甸县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作为全县的首要政治任务和“转变作风、服务基层、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和重要载体,建立了“县级领导包乡镇、全体干部挂点联户的督导机制,举全县之力动员全县每一位干部全力以赴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确保执行中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不走偏、不走样,如期完成搬迁任务。   

   (二)把握“两个关键”

    一是“精准”。在易地扶贫搬迁的全过程和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要牢牢把握精准,做到搬迁对象识别精准、执行政策精准、扶持措施精准、脱贫销号精准,做到因人、因户、因村施策,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工作目标。二是“群众工作”。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克服“故土难离”思想,搬出大山需要做通群众工作;搬迁建房、建设新家园需要动员群众力所能及出力出钱;搬迁后引导群众扶智立志,培训新技能培育新产业需要群众的全面参与。要把切实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作为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事求是、尊重群众、做好群众工作。

   (三)解决好“三大问题”

    一是解决好“搬什么人”的问题。搬迁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整村整寨搬迁的同步搬迁人口,要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6类区域,并按程序落实到村、到点、到户、到人。二是解决好“搬多少人”的问题。确保我县662024359人(建档立卡582021849人)如期完成,其中:中央预算投资2016年度完成10117人,2017年度完成2100人。三是解决好“用什么标准搬”的问题。严格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人补助标准、建房面积标准、合理选址标准、质量安全标准等。

    (四)守住“四条底线”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就是要不忘“易地、扶贫、搬迁”的初心,牢牢守住四条线。一是守住搬迁对象精准的“界线”。易地扶贫搬迁必须主要面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强搬迁对象审查,让真正符合政策的贫困群众搬迁。二是守住住房面积的“标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这是“硬杠杠”。三是守住搬迁不举债的“底线”。加强标准控制,避免搬迁贫困人口因自筹资金过多致贫。四是守住项目规范管理的“红线”。加强阳光化管理,切实把“安全锁”和“防盗门”装好装紧,提高资金使用管理效率。

    二、政策要点

   (一)精准识别

    1.识别贫困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首先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是由扶贫部门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和规定程序识别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录入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二是由扶贫部门根据我县脱贫攻坚“五个一批”的部署和要求,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识别认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并在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搬迁对象作相应“标识”。

    2.符合6类区域。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6类地区:一是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二是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三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四是地方病严重地区;五是地质灾害频发地区;六是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

    3.“三个不纳入”。工矿塌陷区、工程强制性搬迁区域、边境一线(距边境线垂直距离20公里范围内的乡镇、村)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4.“三个优先”。优先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高的自然村,优先支持自然村整村搬迁,优先搬迁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签订“三个协议”。精准锁定年度搬迁对象后,乡镇(街道)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签订搬迁协议、搬新拆旧协议、脱贫就业协议,扎实推进搬迁安置、建新拆旧、后续扶持和脱贫销号相关工作。

6.统筹考虑同步搬迁人口。考虑到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的因素,还有部分生活在同一迁出地的非建档立卡人口需要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但不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补助政策。

7.及时补齐整改调出的搬迁任务。通过精准搬迁对象整改,认真梳理错评、漏评搬迁对象,实现调出、调入平衡,保障搬迁任务完成。一是在现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将已经实施、符合搬迁条件的及时补充进入搬迁任务;二是对于漏评的贫困人口,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应识尽识、应纳则纳”的要求,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符合搬迁条件的要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三是在把握6类区域标准时,认真研究我县许多地处山区的农村人口居住较为分散,导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较大的实际,要尽力纳入搬迁范围,通过县城、重点乡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中心村、小村并大村等方式集中安置。

8.按年度锁定搬迁对象。各乡镇整改后保留的搬迁对象以及补充的搬迁对象,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比,存在应搬迁的未录入或未标记、不该搬的却标记了的问题,有的还未精准落实到点、到户、到人,要及时登记造册,待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开放后,及时调整和标记搬迁工作。

(二)控制面积

1.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这是国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面积硬性要求,既是“保障基本”的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在规划设计下。可以在保基本的前提下,为搬迁对象今后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预留空间。

 2.严格把握整改的时间界限。2017228日前,已经“建成”、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坚决实施整改。228日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规定,不能“打擦边球”、“搞变通”,在建和新建住房再有超标的,要严肃追责,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3.适当控制同步搬迁户建房标准。各乡镇依据自身财力状况合理制定同步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标准,但不能与建档立卡搬迁户差距过大。

4.建设方式坚持统规统建为主。在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集中安置点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实行统规统建,同步搬迁人口、分散安置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可根据农户意愿,因地制宜实行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等。

5.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同步推进。集中安置点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安置住房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确保搬迁群众按期入住。

6.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逐户签订旧房拆除协议,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为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奠定基础。

7.用好产权共有整改方式。建房面积超标整改措施要细化落实到每个搬迁户,做到真改实改。如,以县级平台公司共有产权消化超标面积,要结合补助标准提高和贫困户债务消化进行系统整改,完善产权协议等法律文书。签好两个协议,一是搬迁户与平台公司签订产权共享协议,将超标面积划转平台公司,有条件的搬迁户经营性资产由平台公司共有产权后统一经营,增加搬迁户收入;二是平台公司与搬迁户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超标面积可免费交由搬迁户使用,农户稳定脱贫后可按成本价购买,拥有全部产权。

8.探索多种方式整改建房面积超标。以直系亲属共建消化的,签订亲属共建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债务权责。如,父母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中孩子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父母可以与孩子同住,因孩子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扣除建档立卡5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就可以不受人均建房面积标准和不得贷款、负债要求的限制。

(三)补助资金

1.按人补助建房资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指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注人口)建房人均补助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复垦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奖励6000元,随迁户拆旧复垦复绿户均奖励1万元;经乡镇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再按验收结果兑付。

2.严格把握整改要求。

2017228日前,结合建房补助标准变化,超标面积整改和债务消化,把补助方式调整为按人补助,按人补助后该建档立卡搬迁户户均建房补助资金不足6万元的,由县乡两级多渠道筹资补足。228日以后,严格执行按人补助的方式和标准。

1)对2017228日前已按“老政策”兑付建房补助资金的,要调整为按人均2万元标准进行补助。户均补助资金不足6万元的(主要为单人户、两人户),报县易地搬迁指挥部及时筹措资金补足缺口数额。

2)已按“老政策”兑付建档立卡户均6万元转贷资金的,要由乡镇政府发文及时收回。建档立卡户不愿归还的,首先用其抵扣人均2万元的建房补助,剩余部分转由县扶投公司共享。待建档立卡搬迁户稳定脱贫,并交清相关费用后,再办理安置房相关产权证书。

3)对县级下达后尚未支出的建档立卡搬迁户户均6万元转贷资金的,由各乡镇及时清理后报指挥部统筹调度使用,重点安排用于各乡镇基础设施投资等缺口资金。

4)对建档立卡户已选房认房的,要根据该建档立卡户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注人口数(错评户不得兑付),按照人均2万元标准,由乡镇整合县级下达的无偿资金及时予以先行兑付。

5)搬入县城的农户。按原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建档立卡户给予每户10万元的补助、非建档立卡户(2016713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认定数)给予每户8万的补助,该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以2017228日为界(非建档立卡户以2016713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认定数),已补助的给予认定,未补助的也要认账,形成的资金缺口报县级筹措解决。之后,取消搬迁入县城建档立卡户的补助政策,执行新政策。

3.严格控制自筹资金规模。严禁建档立卡搬迁户向商业银行借款建房,每户欠款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要通过严控建房面积和建房成本,避免贫困户因搬迁而新增债务。

4.合理选择城镇安置方式。要确保对象精准、防止搬富不搬穷;确保一户至少一人就业、保障长远生计;确保不因搬迁而举债或增负债,导致难以脱贫。

5.避免政策“两头占”。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可酌情采取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但一律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保障性住房安置易地扶贫搬迁人口,避免出现政策“两头占”的情况。

6.妥善整改消化调出搬迁范围的建房资金。2017228日前,已经实施但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且已享受补助和贷款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不同对象享受不同政策”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稳妥调整消化。

(四)合理选址

 1.安全搬迁是首要前提。安置点选址必须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由有资质的部门或单位出具评估报告。集中安置规模超过200户或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在选址时应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2.以集中安置为主。做到“三符合”,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四避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洪涝灾害威胁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五靠近”,靠近县城、重点集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中心村。

3.鼓励建档立卡搬迁户迁入县城“小高层”和乡镇“一宅多层多户”安置房。一是鼓励建档立卡户选择入住由政府负责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在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建设以小户型为主、大户型为辅的9-11层的“小高层”安置房,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整合农危改项目,房屋价格按成本价核算(除房屋占地以外的土地征用费、项目前期费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由县级承担,不再计入建房成本),主要设计50-75㎡、76-100㎡、101-120㎡等三类区间的多户型。对符合条件搬入县城“小高层”安置房的建档立卡户,县人民政府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购房奖励,同时给予每户每月60度电费、4m³水费的补助,补助期从搬入之月起至20201231日止。安置房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归政府所有,未经政府同意,安置房不得随意转让或出租。待搬迁建档立卡户脱贫后,按政策规定交清相关费用,该户即可依法领取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各乡镇要广泛动员有搬迁意愿、就业能力的建档立卡户搬入县城,并积极引导群众科学选房,确保户均欠债不超过1万元。二是鼓励建档立卡户进入人口聚集规模、公共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较好、有增收致富条件的乡镇集中安置点的“一宅多层多户安置房”进行安置,县人民政府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同时给予每户每月60度电费、4m³水费的补助,补助期从搬入之月起至20201231日止。三是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由各乡镇统一建盖小户型周转房给予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所有。

4.杜绝原址拆建和同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6类区域有一个本质特征,就是难以通过就地扶持实现脱贫,或者就地扶持脱贫的成本较高,需要从原迁出地迁出并妥善进行安置,改变其生存、脱贫、发展的空间,这是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的本质区别。因此,原址拆除重建、村落内部换宅基地等所谓的“搬迁”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防止违背“易地”初心,搬迁只是为了“建新房”,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得不到明显改善,从“屎窝”挪到“尿窝”。

5.统筹解决好“居住分散”问题。国家没有硬性规定搬迁距离长短,核心是搬离原居住地,只要不是原址原拆原建和同村搬迁的,要鼓励搬出来,特别分散的对象要集中在一起。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低的安置点,由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调整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分散安置对象。

(五)产业扶持

1.产业发展脱贫。编制集中安置点产业规划和就业计划,将产业项目、就业计划精准落实到户到人。通过“龙头企业+贫困搬迁农户”模式、贫困搬迁农户入股发展集体经济、建立专业合作社等模式,拓宽搬迁户收入来源,帮助搬迁户增加收入。

2.就业创业脱贫。因村因户因人做好就业安排,通过开展技能培训、劳务输出,拓宽就业渠道,确保搬迁户“有事做”。整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资源,加大转移就业培训力度,确保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掌握1—2项就业技能,对培训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组织做好劳务输出服务工作,通过定向选派、劳务合作等方式,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出转移就业;对选择搬迁县城安置的建档立卡户,要确保对象精准、防止搬富不搬穷,确保一户至少一人就业、保障长远生计,确保不因搬迁而举债或新增负债,防止因举债而难以脱贫。

3.资产收益扶贫。积极探索“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资产变股权、搬迁对象变股民”的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对投入安置区的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搬迁贫困人口参与分红。鼓励和引导贫困农户将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林) 场与新型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分享经营收益。支持安置地发展物业经济,探索建立物业合作社,将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物业产权量化到户到人,增加财产性收入。

4.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纳入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健康扶贫、教育扶贫、社会保障等精准脱贫工程,与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三、须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资金管理

1.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国家统一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低成本长期贷款等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禁挤占挪用。

2.严格资金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物理隔离、封闭运行”。

(二)抓好前期工作

1.编制审批实施方案。集中安置项目以安置点为单元编制,分散安置的以乡镇为单元打捆编制。内容包括搬迁对象、搬迁安置方案、住房建设方案、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就业和脱贫措施方案、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方案、社会保障接续方案、投资概算及来源、进度安排、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单项工程设计、投资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编制深度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施方案还须附搬迁对象名册、搬迁户签订的搬迁协议、搬新拆旧协议,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签订的脱贫就业协议,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文件;实施方案由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牵头组织评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规范项目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前期工作不到位不开工。凡是安置点规划未批复的不得审批实施方案,凡是实施方案未审批的不得纳入实施计划、不安排投资计划。

(三)用好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1.统筹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县域内交易。严格执行搬迁户“一户一宅”政策,推动搬迁户原宅基地腾退复垦,形成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加强省级统筹,结余指标在县域内交易,形成土地指标增值差价和收益。

2充分发挥土地增减挂钩收益的“撬动”作用。土地增减挂钩形成的收益,一是优先用于偿还地方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二是投入安置区搞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可以用来扶持农民发展集体经济,引进龙头企业,成立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的股份,帮助搬迁贫困群众形成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摆脱贫困,逐步致富。

(四)用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严格区分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不混用。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且已享受补助和贷款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全部剔除,并列入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房户计划。从2017年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不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再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