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03_G/2017-0503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5-03 |
文号 | 浏览量 | 1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发改价检处〔2017〕1号
当 事 人:施甸县甸阳镇×××汽车美容会所
地 址:施甸县甸阳镇××路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车主价格举报登记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八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经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综合考虑你单位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提供材料,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使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按无违法所得的规定罚款1200.00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应当将罚款1200.00元汇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甸支行,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开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