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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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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8-03_G/2017-0407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4-07
文号 浏览量 3
主题词 物价
价格认定工作的新变化

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已于201611日起施行,新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也于201671日施行,在今后的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盖章,而不再由价格认定人的签名。

一、价格认定机构性质和职责

价格认定机构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改价格20152251号),工作职责是办理纪检委、法院、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价格认定机构不是实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行业资格、资质管理、注册师负责制的社会中介机构,也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的单位。因此,价格认定机构的价格认定行为不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调整范围。

    二、价格认定工作的新变化

  《价格认定规定》的实施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新的变化

1.工作名称的变化。即价格鉴定、价格鉴证、价格认定统一向价格认定转化。过去价格认定部门在各个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文件规定,分别使用价格鉴证、价格鉴定和价格认定,多种叫法给工作带来许多不便。现在《价格认定规定》统一为价格认定,一是价格认定是基于行政确认制度而进行的一种价格确认行为,具有行政确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和实行与行政确认相同的特征、作用、原则、方式、程序;二是有特定的工作领域和特定的价格状态条件,它仅限于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活动范围,要进行认定的价格应处于不明或有争议状态;三是根据行政确认内容分类,价格认定属于对法律事实的确认,价格认定工作的实质是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认定内容,从法律事实角度进行的价格确认。四是价格认定机构名称,按照《价格认定规定》统一名称为价格认定中心(局)。

    2.结论书名称的变化。价格鉴定结论向价格认定结论的转化。鉴定结论源于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之一,其法律概念是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分析判断意见并作出的书面结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目的是强化司法机关对证据材料的审核职能。而作为具有行政职能性质的价格认定,是行政确认表现方式之一,展现的是政府价格部门的行政职能。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按照行政公文格式要求,不签署个人名字,只加盖机构公章。

  3.行为的变化。服务行为向依法行政的转化。一是委托向协助的转化,委托一般用于中介服务,协助是行政确认的一条法定途径。二是市场采价向调查论证的转化。建立了依法行政的调查论证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和听证等制度,三是明确行政确认的工作程序,实行同一案件、同一标的的一次认定,两次复核、一次裁定,与行政法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4.作用的变化。即参考作用向价格指导作用的转化。中介组织所做的价格评估是对约定财产(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一般起参考作用。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实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依法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价格认定实际是一种对涉案法律事实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为,即对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确认,所做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作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工作中的依据或证据,不具有强制力的价格指导作用。

  5.文书格式的变化。即技术文书向行政公文的转化。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复核决定书》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按照行政公文格式要求,不签署个人姓名,只加盖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