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03_G/2016-112200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11-22 |
文号 | 浏览量 | 9 |
摆榔乡人民政府:
《摆榔彝族布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摆榔集镇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摆政发〔2016〕61 号)收悉。按照《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文件的
通知》(云计价格〔2002〕1383 号)《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改价格〔2009〕100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开展成本调查测算,并组织召开听证会,现将摆榔集
镇生活垃圾清运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运价格及执行范围
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摆榔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别不同情况核定各类生活垃圾清运价格。
(一)集镇居民:每户每月5 元。含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范围内的集镇居民。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
1. 一般乡直单位:每户每月20 元。含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委会,如单位有对外的经营门店、食堂、宾馆等营业场所,则按相应标准计收。
2. 学校(含幼儿园):每生每年5 元。由学校承担,以学生人数为计费基数,但不能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
3. 医院:每户每月200 元(每年2,400.00 元)。由医院承担,不能向病人及其家属收取。
4. 村卫生室:每户每月100.00 元(每年1,200.00 元)。
(三)经营场所
1. 宾馆、食馆:每户每月30—120.00 元。由执收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根据不同的地段、规模,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确定具
体价格。
2. 超市、商场:每户每月30—120.00 元。由执收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根据不同的地段、规模,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确定具体价格。
3. 其它商铺:每格每月5—20.00 元。每格按20 ㎡计算,小于20 平方米按20 ㎡计算,大于20 ㎡按每格20 ㎡折算。由执收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根据不同的地段、规模,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确定具体价格。
(四)农贸市场固定摊位
1. 卖肉摊位:每摊每街5.00 元。
2. 果蔬摊位:每摊每街6.00 元。含蔬菜、水果摊位。
3. 其他摊位:每摊每街5.00 元。除卖肉、果蔬以外的其它各类固定摊位。
(五)牲畜交易市场
1. 大家畜:每头5.00 元。指牛、马等。可以按数量计收,也可按运输车辆计收,但按数量计收,则不能再重复按运输车辆计收。
2. 中家畜:每头(只)1.00 元。猪、羊等。可以按猪、羊数量计收,也可按运输车辆计收,但按猪数量计收,则不能再重复按运输车辆计收。3. 运营车辆:每辆每次5.00 元—15.00 元。由执收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根据不同车型在规定价格区间内确定具体价格。运输牲畜的车辆可以按牲畜数量计收,也可按运输车辆计收,但按牲
畜数量计收,则不能再重复按运输车辆计收。非拉运牲畜、仅在牲畜交易市场停放车辆,按此标准收费。
二、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本通知规定的清运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执收单位要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方案,逐步执行到位。不得擅自超过最高限额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对弱势群体实行减免费政策。对持残疾证的经营户和孤寡老人要免收垃圾清运费,对生活极度困难的居民要给予优惠。
(三)严格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在收费前将核定的垃圾清运价格在政府网站及街道、各社区村委会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四)切实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要督促和指导垃圾清运部门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适应摆榔乡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清运垃圾的需要。同时,要加强垃圾清运费的征收管理,提高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控制运行成本,
收费收入要专项用于垃圾收集、清运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 年9 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