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30/2016-041412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4-12-07 |
文号 | 浏览量 | 10 |
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设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申报条件:本县户籍人口,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三、申报程序:
1、以女方申报:在职的以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没有工作单位的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
2、申请人怀孕后持结婚证向所在单位及村委会申报,经所在单位及村委会审核后报女方工作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3、乡、镇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核发一孩《生育证》。
四、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籍证明或户口册复印件
3、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户籍不在我镇,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及村、乡(镇)计生办、县人口计生局三级出具的婚育证明
五、承诺时限:30日,法定时限:60日
六、受理时间、地点:正常工作日、姚关镇计生办
七、电话:0875-8861390
农业人口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设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申请条件:本县户籍的农业人口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三、申报程序:
1、以女方户籍所在地为准,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向村委会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2、乡、镇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核定,发给《生育证》。
3、由乡、镇计生办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四、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籍证明和户口册复印件,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户籍不在我镇,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及村、乡(镇)计生办、县人口计生局三级出具的婚育证明
3、再婚夫妻,再婚一方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复印件;如果原配偶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生育证明。
非农业人口二孩《生育服务证》
一、设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规定
二、申请条件:本县户籍的非农业人口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三、申报程序:
1、以女方申报:在职的以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或县计生局办理,没有工作单位的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或县计生局办理。
2、城镇居民(机关工作人员)书面申请,填写《生育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收养证明等与其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向女方工作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县人口计生局或乡(镇)计生办申请。
3、县人口计生局或乡、镇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审查后,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
4、由县人口计生局批准并核发城镇居民(机关工作人员)二孩《生育证》。
四、申报材料:
1、《结婚证》、身份证及收养证明复印件
2、户籍证明和户口册复印件,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户籍不在我镇,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及村、乡(镇)、县人口计生局的婚育证明。
3、再婚夫妻,再婚一方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复印件;如果原配偶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生育证明。
4、夫妻双方均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单独”申请生育两孩批复办事指南
1. 设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云人口办发电[2014]4号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2.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婚育史、户籍)审核-办理
3. 申请条件: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涉及再婚生育的仍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含收养子女)具体包含三种情形:一是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二是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前死亡的(兄弟姐妹死亡前没有留下后代的不受年龄限制),三是父母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目前申请“单独两孩”的生育间隔仍然按原有《条例》中规定的“4年”执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孩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4.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申请书(签字按手印),《生育证申请表》;
(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含子女或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夫妻双方户口或工作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史证明并注明是否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退还光荣证,并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优待政策。
(5)“单独”一方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父母婚育证明及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必须说明婚姻是否发生变动和没有生育二孩、没有抱养孩子;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第七份材料,文件表述为“证明独生子女身份所需其他材料”,比如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无子女的证明。
(6)乡镇计生办证明。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双独”申请生育二孩批复办事指南
1. 设立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2.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婚育史、户籍)审核-办理
3. 申请条件: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目前申请“双独两孩”的生育间隔仍然按原有《条例》中规定的“4年”执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孩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4. 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申请书(签字按手印),《生育申请表》;
(2)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含子女或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夫妻双方户口或工作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史证明并注明是否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退还光荣证,并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优待政策;(跨省加盖县级公章;本省单位、社区、乡镇计生办公章)。
(5)“双独”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父母婚育证明及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必须说明婚姻是否发生变动和没有生育二孩、没有抱养孩子;(跨省加盖县级公章;本省单位、社区、乡镇计生办公章)。
(6)乡镇计生办证明。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农业人口三孩《生育服务证》
一、设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规定
二:申请条件:本县户籍的农业人口,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三:申报程序:
1、以女方户籍所在地为准,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向村委会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2、乡、镇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审查后,并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后,发给《生育证》。
四:申报材料:
1、《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证明和户口册复印件,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户籍不在我县,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及村、乡(镇)计生办、县人口计生局三级出具的婚育证明
C、出具少数民族证明
3、出具原配偶死亡证明,再婚一方出具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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