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30/2016-041412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4-12-07 |
文号 | 浏览量 | 4 |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助流程
城市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
是指居住和生活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患大病、重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城市居民(已参加新农合的救助对象按农村医疗救助意见实施)。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弱势群体;
3、家庭月收入高于本县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下岗失业职工(原属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二)不予救助的范围
1、交通事故住院费;
2、工伤、打架斗殴、自杀、酗酒致伤或他伤住院治疗费用,被有户主动物导致的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预防保健服务、计划生育、输血等非医疗性费用;
4、各种矫形治疗费用、美容整形手术及治疗生理缺陷的费用;
5、超标床位费;
6、各种器官移植费用。
农村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1、持《农村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弱势群体;
2、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小乡干部定期定量救助证》、《精退职工或40%救济证》的民政对象;
3、患慢性肾衰竭、各种恶性肿瘤、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四类特重病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重病,患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卧病在床的;
4、因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因病返贫或因病致贫的农村困难群众;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精神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二)不予救助的范围
1、交通事故住院费;
2、工伤、打架斗殴、自杀、酗酒致伤或他伤住院治疗费用,被有户主动物导致的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预防保健服务、计划生育、输血等非医疗性费用;
4、各种矫形治疗费用、美容整形手术及治疗生理缺陷的费用;
5、超标床位费;
6、各种器官移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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