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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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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6-1-30/2016-0414090 发布机构 施甸县姚关镇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4-12-30
文号 浏览量 5
主题词 其他
姚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关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姚关镇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姚关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

《姚关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姚关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姚关镇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姚关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镇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及时、高效地处置,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施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镇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灾)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应急扑火队为主要力量,群专结合、协同作战的原则。

(五)处置条件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立即按本《办法》处置。当地村委会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报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及镇党政办。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镇人民政府成立扑火指挥部,负责承担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指挥长由镇党委副书记徐永相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杨相文(分管林业副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杨晓波、普国武担任。成员:由杨从周、赵卫敢、闫 斌、陈国松、赵光东、左必武、吴苏权组成。

扑火指挥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火灾(情)处置的重要指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情)。

扑火指挥所处置森林火灾时,成立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负责督促、协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一)指挥调度组

由镇党委副书记徐永相担任组长,成员由杨晓波、李海星、杨从周组成,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森林火情专题报告》;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协调、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信保障等。

(二)赴火场工作组

由杨相文(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普国武、杨晓波、杨从周等及火灾发生地村、组负责人组成,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制定处置措施和扑救方法,安全、高效处置,及时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

(三)后勤保障组

由镇财政所长赵卫敢任组长,成员由杨晓波、吴云周组成。负责组织扑火救灾物资、扑火机具、交通运输、后勤供给等保障。

扑火人员需要的生活物资、扑火机具由姚关公安派出所、林业站及涉及村委会调集;

2、运输车辆由镇政府党镇办统一调度,明确当地的车辆,。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上级森林防火机构协调、组织运输。

三、火场监测及信息报告

(一)火场监测

根据火情处置需要,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观测哨点,严密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二)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镇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四、应急措施

(一)扑火前线指挥

1. 指挥机构

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指挥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2. 指挥原则

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

3. 应急通信

扑火前线指挥部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4. 安全防护

扑火前线指挥部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二)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1. 扑火力量的组成

第一梯队:以村应急扑火队为主,主要负责打初发火和火场清理、看守。

第二梯队:以镇应急扑火队为主,主要负责扑打火线、火场清理。

第三梯队:以专业扑火队为主,主要负责扑打火线。

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由当地村组干部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群众,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和火场看守。

3. 跨区域灭火力量调集

增援力量以乡专业扑火队、乡应急扑火队为主,以村应急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 调动程序

镇应急扑火队的调动由乡政府下达调动命令,镇专业扑火队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下达调动命令,村应急扑火队调动由所属村委会下达调动命令。

6. 新闻报道

有关森林火灾的报道报县级森林防火部门审核后报道。

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审核同意,报镇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应急状态。

五、保障措施

(一)扑救经费保障。由镇财政所保障。

(二)扑火物资储备保障。镇级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及装备;村级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

(三)扑救队伍保障。镇级组建1支10人的季节性专业扑火队(姚关派出所专业消防队),镇直机关组建1支30人以上的应急扑火队,村级组建1支30人以上的义务扑火队。

六、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一)火案查处

火情发生后,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林业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由乡政府进行问责。

(二)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灭后五天内,由林业部门安排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写出《森林火灾调查报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伤亡的人员,执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妥善办理。

七、附则

(一)应急处置办法的管理与更新

本《办法》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及管理。更新由镇森林防火办公室及时修订报镇政府批准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 应急结束后,镇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2.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公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四)《办法》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在2015年度森林防火期间,本《办法》中涉及到的领导若有工作变动,由接任工作的领导自行接替其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工作,不在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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