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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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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5-3-/2020-1222012 发布机构 施甸县摆榔乡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 发布日期 2022-02-04
文号 浏览量 322
主题词 社会福利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 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 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 2 0 1 1 2 6 日


(此件发至县级)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 2020〕18号)精神,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 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社 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 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按照保基 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用2年左右的时 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 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实现 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 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 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一)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 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 “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 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责任单位:省民 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排在首位的为牵 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省级按年度制 定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最低生活保 障省级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 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制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 标准按照不低于同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 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各 (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有关标准。统 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逐步缩小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以州(市)为单位实施城乡统 一、 集中和分散供养统一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一步完善 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强化资 金需求保障。 (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退役军人事务)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三)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 识别和实时共享机制,做好重点救助对象、 一般救助对象分


类管理和保障,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 完善疾病应急救助。落实国家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 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 费。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 ( 责任单位:

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

(四)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 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 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 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 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 教育救助。 (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五)健全住房救助制度。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 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 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 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 房保障,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 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阶段性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六)健全就业救助制度。 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 共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 “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 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七)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及时修订应急救灾预案 方案,做好与国家有关预案衔接,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 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 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 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财政厅)

(八)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 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 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 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推进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 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加强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 其减免有关费用。 ( 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 政厅、省残联)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九)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2020年年底前,健全完 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县、乡两级 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 “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 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 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十)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 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 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 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 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 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有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责 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 统计局、省医保局)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一)发展慈善事业。加快推进慈善事业信息化建设, 建立和完善慈善捐赠信息管理系统,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 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 开展慈善帮扶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动员引 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 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责任 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培育发 展基层社工站,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 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 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 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到2025年年底,实现社会工作服务 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培养,

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力度,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 的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 责任单 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十三)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 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发现和 树立一批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 力度,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 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 省残联、省红十字会)

(十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 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将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 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 照料等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社会救 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补 助资金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经费中列支。县(市、 )从上述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度不得超 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从困难群众救助补 助资金中列支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责任单位:省民 政厅、省财政厅)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十五)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低 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 ),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以市辖区和州政府驻地 市为试点,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 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 实施临时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十六)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各州(市)统筹开通 覆盖县(市、区)的“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并接入全国联通网络。 (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十七)提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效能。 梳理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及其他救 助帮扶清单,明确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社会救助受理事 项、办理条件、服务内容、救助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 限,统一受理各类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 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 转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 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 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医保局)

(十八)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依托国家和省级数据 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资源 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 汇集、互通共享,统筹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 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加快推 “一部手机办低保”升级,不断增强全省政务服务平台数 据共享能力,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有关证 明材料,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 查询等服务。 (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 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 康委、省应急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省残联、省红十字 会、省财政厅)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依法依规成立社会救助 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 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 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 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责任单位:省 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 按照社会救 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各级民政工作机构现有在职在编人 员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充;足额配备在编人员后仍不能满 足工作任务需要的,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有关工作。村级设 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 助服务站(点)。根据常住人口或困难群众数量按照比例安 排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 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 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 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