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5-3-02_H/2016-1213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摆榔乡 |
公开目录 | 重要事项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6-11-24 |
文号 | 浏览量 | 4 |
附件5 | ||||||||||
施甸县摆榔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参考表 | ||||||||||
填表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2016年11月24日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施甸县摆榔乡人民政府 | 摆榔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0% | 1次/3年 | 现场抽查 | 村民委员会根据各村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提出的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调整的情况 | |
2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 施甸县摆榔乡人民政府 | 摆榔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0% | 1次/3年 | 现场抽查 | 在选举过程中出现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的情形 | |
3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施甸县摆榔乡人民政府 | 摆榔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0% | 1次/3年 | 现场抽查 | 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方案 | |
4 | 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后当场公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 | 施甸县摆榔乡人民政府 | 摆榔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0% | 1次/3年 | 现场抽查 | 村民委员会根据各村选举实际情况的选举结果 | |
5 | 对辖区内狂犬、野犬的定期检查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施甸县摆榔乡人民政府 | 摆榔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 | 4次/年 | 现场抽查 | 抽查本村饲养的数量;疫苗的注射情况;家养犬的拴养情况 | |
6 | 对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款: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施甸县摆榔乡人民政府 | 摆榔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 | 4次/年 | 现场抽查 | 抽查痕迹管理;防检员的入户注射情况;免疫效价评价 | |
7 | 对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登记注册的检查 |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施甸县摆榔乡人民政府 | 摆榔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100% | 1次/年 | 现场抽查 | 核实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手续 | |
8 | 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 施甸县摆榔乡人民政府 | 摆榔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0% | 1次/年 | 现场抽查 |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 |
9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抽查 |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施甸县摆榔乡人民政府 | 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 |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 100% | 1次/年 | 现场抽查 | 本人、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的现实表现是否符合《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相关要求 | |
10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施甸县摆榔乡人民政府 | 摆榔乡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10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1.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情况 3.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 |
11 | 对申请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的抽查 |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 施甸县摆榔乡人民政府 |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家庭) |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 10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最低生活的相关标准。 | |
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填表人: 李春润 | 联系电话:18214658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