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5-3-30/2016-041103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摆榔乡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5-01-28 |
文号 | 浏览量 | 47 |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管理,根据《公务员法》和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请休假”是指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法定假不在此范畴,法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事前请假、事后销假的原则。
三、干部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站所领导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3天以上由站所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签批,报办公室备案。干部职工请病假视情况参照请事假程序进行报批。
四、全年请假超过15天者,每超过一天扣全年综合考核奖金50元,最高扣除应发数的50%。全年请假超过90天者,全年综合考核奖金为零。旷工一天扣除全年综合考核奖金100元,扣完为止。全年旷工15天以上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五、请休假期满后,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报批,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六、经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党政办公室备案,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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