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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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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5-3-30/2016-0411034 发布机构 施甸县摆榔乡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01-28
文号 浏览量 25
主题词 其他
后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办公室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更好地服务领导、服务乡直各单位、服务群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在办公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党政公室行政事务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证乡党委、政府高效有序运转;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致力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坚持各司其职,强化管理,确保机关安全、和谐稳定。

第二章 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公室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办公室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云南省会计条例》,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严格执行单位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各项经费。

第六条 财务管理实行乡长“一支笔”签批制度,所有涉及经费使用、资金支出事项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签字、乡长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重大支出项目需经班子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干部职工出差返回后,须在3天内报销支出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初审签字证明,报办公室主任签批、乡长签字后予以报销。

第八条 杜绝挂账消费,否则按“谁挂账,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办公设备设施购置按《乡镇采购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日常办公用品根据实际需要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统一购置,并坚持勤俭节约、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十条 单笔资金在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视情况决定;5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须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接待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乡级会议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按照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会计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出纳做到日清月结;会计与出纳做到账账相符。办公室经费情况、资金结余情况须每个月向办公室主任和乡长报告。

第十四条 严格财务印鉴管理,实行财务印鉴分离管理,单位印鉴、法人代表印鉴由会计管理,出纳印鉴由出纳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室要自觉接受办公室领导和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党政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乡政府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委派,并严格遵守《施甸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乡政府用车相对固定,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因故不能出车需要调换车辆的,由办公室领导协调安排其它车辆。上班时间、领导用车待用时,驾驶员须待命。

第十八条 驾驶员每次收车后,应将车辆停放在乡政府,如不按要求停放,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一般干部到乡外公差原则上不派车,确需用车的须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坚持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公务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随意延长用车时间,确需延长用车时间或增加行驶距离的须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否则所产生费用财务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除保证公务用车外,干部职工因急重病或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须向分管领导报告,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安排车辆。经批准的非公务用车,使用人须按规定缴纳费用(3元/1公里)。离退休老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平时维护保养,做到车容车貌整洁,技术设备状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乘车人员应尊重驾驶员,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车。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出车的,应及时党政办报告,并将钥匙交党政办另行安排,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和常规性维修,并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经检查鉴定,需要大修或者更换重要零部件的,驾驶员提出申请报党政办研究决定。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修理或者更换零部件的,财务不予报销。

车辆定点修理实施程序:驾驶员提出申请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实施修理→经手人记账签单→办公室主任签字、乡长签字核销、出纳付款。

第二十五条 车辆修理费用报销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汽车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前驾驶员应根据以下情形先行报告审批后实施:

(一)修理费用和更换零部件单次价格在500元以内的,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实施;

(二)修理费用和更换零部件单次价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办党政办审核后,报乡长同意后实施;

(三)修理费用和更换零部件单次价格在1000-10000元以上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提出意见并提请班子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车辆外出期间需要进行修理维护的,根据以下情形先行报告审批后实施:

(一)修理费用和更换零部件单次价格在200元以内的,报办公室主任报告后实施;

(二)修理费用和更换零部件单次价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提出意见并报乡长同意后实施;

(三)修理费用和更换零部件单次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实地查看情况之后,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相关考核办法由党政办制定。

外出期间需在定点油站以外地点加油时,需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根据出差行程的里程数予以核准报销。如遇非正常情况,相关驾驶员应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辆整洁,洗车原则上应坚持在大院内指定地点清洗,特殊情况洗车后产生的费用经驾驶员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每季度结账1次。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要定期办理车辆检审及购买保险、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手续,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并由办公室负责督促。

第三十条 驾驶员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努力提高驾驶技术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文明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责任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三十一条 车辆调派由驾驶员根据党政办公室的通知负责安排,车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出车,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四章 党政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室接待工作,树立办公室对外良好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结合《施甸县公务接待暂行办法》,属于接待办法规定范畴的接待,按正常程序审批后由党政办安排。

第三十三条 接待审批程序及标准

(一)接待审批程序:由对应的分管领导接待。

(二)接待标准:参照《施甸县公务接待暂行办法》执行,科级接待标准不超过250元/桌(不含酒水)、科级以下不超过200元/桌(不含酒水)。

(三)陪同人员:按对应对等的接待原则,乡上陪同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来宾人数。

第三十四条 严禁私客公请,不得以加班、外出办事等为由随便吃喝。确需加班用餐或在外办事期间接待客人的,由分管领导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同意后实施,并做到及时结帐,事后由经手人及时填写报帐单,经办公室主任把关、乡长签批后到报销,不得记帐,否则所产生费用由经手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六条 大型接待费用,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作暂时记帐处理。其它签单办公室不予认可和报销。接待清单上必须注明接待对象、时间、人数、金额(大小写),否则无效。

第三十七条 接待费用报销审批手续,由经手人及时填写报帐单(须附明细表),经乡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需要住宿的,经请示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自行安排的,办公室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接待宾客本着热情大方、勤俭节约的原则,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以上接待规定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由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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