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2-9-/2020-1225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万兴乡 |
公开目录 | 义务教育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文号 | 浏览量 | 11 |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新生为学籍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认定申请表》并及时提交学校。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评议小组或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核,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困难等级。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学生,以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认定依据。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且只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提出。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对学校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向上级管理部门提请复核。上级管理部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提出的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