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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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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0844-4/20240311-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酒房乡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 发布日期 2024-03-11
文号 浏览量 24
主题词 其他
酒房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房乡农村特困、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直各成员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酒房乡农村特困、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施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酒房乡农村特困、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民政厅《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特困、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全乡现有特困、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清理和排查,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核查,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提高特困、低保动态管理水平,促进全乡特困、低保的公正、公平、阳光、透明。

1、所有特困人员、低保户进行核查。

2、通过核查,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长期在外生活人员,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二是家庭收入增加,家庭生活条件好转,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施甸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符合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符合低保对象,按程序切实做好新纳入特困、低保对象的申报。

二、核查范围

(一)所有城乡低保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施甸县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

(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套(含)以上居住用商品房,或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

(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经营净利润达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的;

(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所有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重点防范“漏保”、“漏救”的问题。对于家庭收入增加,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不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及时退出;通过部门数据共享、日常走访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众,协助低保申请,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有效防止“漏保”、“漏救”。

(四)加强信息公开。每月新增纳入的特困供养、低保人员进行公示,每季度进行长期公示,形成浓厚的监督氛围,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升群众的知晓度、认同度、满意度。

三、时间要求: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社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专项排查的各项工作,做到救助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负责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各村民政协理员负责具体业务,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村组联动,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抓实问题排查。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排查对象家庭情况,认真排查,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四)坚持依法依规。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坚持全过程、各环节严格按照现行的城乡低保政策和各项规定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规范操作、平稳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1.各村特困、城乡低保花名册

2.酒房乡社会救助清理排查入户调查表

3.酒房乡社会救助排查统计表

施甸县酒房乡党政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