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44-4-30/2016-121901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酒房乡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6-12-01 |
文号 | 浏览量 | 10 |
酒房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贯彻落实《施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保证我酒房乡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能够做到反应及时,措施得当,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酒房乡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承担处置森林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指 挥 长:李友赛(乡长)
副指挥长:杨子明(酒房乡党委委员)
成 员:杨 昆(酒房派出所所长)
陈美武(乡财政所所长)
段忠伟(乡农科站站长)
杨金富(乡民政助理)
李永国(乡中心学校校长)
段正俊(酒房中学校长)
李耀强(乡文化站站长)
钱万钧(乡水管站站长)
王仁卫(酒房卫生院院长)
饶长海(乡司法所所长)
李会荣(酒房电信所所长)
各村主任
上述成员所在单位即为酒房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的成员单位。森林防火指挥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站。电话8890017。办公室主任为杨品能,领导林业站职工负责处理森林防火日常事物。
森林防火指挥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火灾(情)处置的重要指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情)。森林防火指挥所处置森林火灾时,成立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负责督促、协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一)指挥调度组
由李友赛(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张武、董敏等组成,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森林火情专题报告》;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协调、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信保障等。
(二)赴火场工作组
由杨子明(酒房乡党委委员)任组长,成员由杨昆、杨朝勇、及火灾发生地村、组负责人等组成,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制定处置措施和扑救方法,安全、高效处置,及时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
(三)后勤保障组
由陈美武(财政所所长)任组长,成员由李耀强、张武等。负责组织扑火救灾物资、扑火机具、交通运输、后勤供给等保障。
(四)扑火队伍
我乡现有专业扑火队一支12-15人。乡级应急扑火队一支30人,由乡级单位人员组成。村级义务扑火队10支,各村一支,每支15人。
四、物资及运输准备
我酒房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现有油锯1台、风力灭火机4台、砍刀10把、二号工具20把、扑火防护用具20套,基本能抵制森林火灾。作为水、食品的供给,由于不宜安放和保质期的问题。已于经销商取得联系。应急扑火时随时可取。
扑火队运输车辆为云M52117、云MD3771、云M91775、云M91380防火期间随时调用,能保证扑火队伍及时到达火场。如若车辆不够,指挥所将可以向有关单位成员征用应急车辆。
五、火场监测及信息报告
(一)火场监测
根据火情处置需要,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观测哨点,严密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二)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乡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六、森林火灾扑救
(一)扑火前线指挥
1. 指挥机构
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指挥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2. 指挥原则
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
3. 扑救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应急扑火队、义务扑火队为主要力量;坚持速战速决、灵活机动、打烧结合、协同作战的原则。
4. 应急通信
扑火前线指挥部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5. 安全防护
扑火前线指挥部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二)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1. 扑火力量的组成
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应急扑火队、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当地干部群众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
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由当地村组干部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群众,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3. 跨区域灭火力量调集
增援力量以乡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以乡应急扑火队、村义务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 调动程序
乡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队、应急扑火队调动由乡人民政府下达调动命令,村义务扑火队调动由所属村委会下达调动命令。
5.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
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上级森林防火机构协调、组织运输。
6. 新闻报道
有关森林火灾的报道报请县级森林防火部门审核报道。
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审核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应急状态。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由乡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乡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保障。
七、火案查处
火情发生后,派出所、林区派出所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林业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由乡政府进行问责。
八、统计上报
损失评估由林业站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乡指挥所写出扑救工作总结,逐级上报。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1. 应急结束后,乡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2.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公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十、附则
本《办法》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所担负的责任,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该《办法》要求安排落实。若有工作变动,由接任工作的领导自行接替其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工作,不在另行发文。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及管理,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