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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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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0844-4-30/2016-1219011 发布机构 施甸县酒房乡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6-12-08
文号 浏览量 14
主题词 其他
酒房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房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酒房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方案

    

    按照省、市、县关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等3个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82号)及《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市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办发〔2016〕48号)要求,结合酒房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全省、全市城市工作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进会中“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和农村“七改三清”工作要求,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全县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建立和完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和“两违”治理工作的制度体系,健全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和“两违”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全乡范围内按步骤开展集中治理行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实现酒房乡村“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图”,不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和乡村面貌。

二、工作目标

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通过宣传教育、摸底调查、集中整治、依法处理、检查验收等多种手段,分时、分类、分期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处理。以县道、乡道、村道等交通干线沿线、乡中心集镇、易地扶贫搬迁点周边区域、已申报传统村落项目村寨、扶贫扶少特色村寨、已制定美丽乡村/美丽家园规划设计的自然村为重点区域,建立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制度,全面推进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和提升人居环境行动工作。到2016年底,严控城乡规划违法违规建筑增量;2017至2019年,逐步处理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存量;2020年,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增量得到坚决遏制,存量基本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80%以上。

整治任务:重点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的所有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行为,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控制、查处、规范的目的,特别是对集中整治期间顶风作案的,发现一起,及时查处拆除一起,坚决杜绝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情况发生。

整治范围:全乡10个行政村所有村寨。将乡村主干道、乡政府驻地区域、易地搬迁区、各村委会驻地集中村寨、制定过乡村规划的自然村、申报过传统村落的自然村、怒江峡谷沿线旅游区、饮用水源点等作为整治重点开展集中或分片整治行动。

整治对象:重点整治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搭乱建的违法违规建筑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项目建设,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主要道路和河道两侧影响村容村貌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突破。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乡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辖区内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抽调乡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相应工作机构,村(社区)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对责任区域的违法违规建筑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

(二)坚持依法治理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治理工作中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充分体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理原则。乡级各相关部门、各村要结合实际,按照违法违规建筑认定标准,规范违法违规建筑分类查处程序。所有违法违规建设活动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拆违工作公平、公正。对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社会影响恶劣、存在安全隐患和危害群众公共利益的违法建设坚决拆除;对因历史原因产生的违法违规建筑,详细了解原因,研究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妥善处理。既要杜绝不当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联动共治原则。各部门、各村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促进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做到上下联动、横向配合、齐抓共管、联防共治。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建立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制度,形成乡、村、组三级联动治理机制。

四、工作重点

(一)明确治理对象。按照省、市、县各级安排部署,乡镇在本次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工作中的重点是依法治理乡村违法违规建筑,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农村“七改三清”工作。乡村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对象为:违反各类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未批先建、超标违建、乱乱建的违法违规建筑。重点是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侵占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通过改正措施无法消除影响的违法违规建筑。

(二)整合落实相关政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为依据,执行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具体流程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提供保障。结合县国土部门关于“打击违法用地,5年内不办批农村宅基地指标”的工作要求,部署整治违法用地和整治违法违规建筑行动同步展开;结合县林业部门关于“停批商品材、控制自用材”的工作要求,加大打击非法砍伐林业行为,保护好乡辖区内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在减少消除农村C级、D级危房工作中,鼓励农户开展原址拆除重建,动员群众建设砖混房、钢构房,不过度消耗木材,杜绝新占地建房行为。

(三)全面清查违法违规建筑。要绘制完成乡村规划违法违规建筑地图,审核旧住宅区、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规划,找准国有土地上的违法违规建筑,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提供准确依据。对已实行“撤村建居”,但土地性质尚未变更区域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进行认定,依法拆除集体土地上违法事实清楚、拆除依据充分的违法违规建筑,恢复利用违法违规建筑拆除后的土地。

(四)坚持依法行政。乡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机构,依法依规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治理。在整治过程中,要协调司法部门及时提供法律意见,细化违法违规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办法,明确违法违规建筑拆除的主体、程序、保障措施以及权利救济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的发生。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乡村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案件的受理条件,区别违法违规建筑的不同情况,采取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妥善处理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引发的信访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完善治理程序。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要予采纳,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取得当事人的支持。出具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决定要载明违法违规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同时规范留存相关文字、图片、视频影像等资料。违法违规建筑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乡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期限内未申请拆除的,由乡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进行强制拆除。要统筹兼顾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整体推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落实规划协管员制度。各行政村由村支书作为本村规划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按照市、县住建部门具体安排部署,设置专职或兼职规划建设协管员,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协管员由乡国土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组织选聘、考核,主要负责政策宣传、巡查监督报告、服务并帮助农户办理建房手续等工作,形成乡、村、组、协管员四级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探索组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会,加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队伍建设,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七)强化相关职能单位责任。国土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劝阻和报告工作,对劝阻无效的,应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予以制止。供电、供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揽明知是违法违规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工作步骤

1. 宣传动员阶段(2016 12 1日)。各村要在本辖区内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宣传入户到人,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房(地),让群众认识到整治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行为的重要性,让群众知晓依法建房基本程序和要求,避免群众违法违规建房,减少群众损失用政策、法规积极主动引导好、规范好群众依法用地、依法建房、有序建房。

2. 排查摸底阶段(2016 12 815 日)。国土所和村规办要牵头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建行为开展一轮全面摸底清查,不留死角,据实统计上报,绝不允许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严格按照《施甸县违法违规(章)建筑治理档案(暂行)》如实填写,并对排查出的情况登记造册,并于2016 12 15 日前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全县违法违建底数。

3. 自行拆除阶段(2016 12 15 日—2017 28 日)。各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摸底调查出的违法违规建筑,逐户宣传,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出具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决定》要写明违法违规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拆除期限等。违法违规建筑由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乡组织拆除。

4. 集中整治阶段(2017 日—31 日)。对未按时限自行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程序启动集中整治。对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要制定工作预案,依法按程序进行严肃查处和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对于县乡主干道要实行一张图管理,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建筑实行“销号拆除”,确保对全县违法违建行为形成强大震慑,维护良好的城乡建设环境。

5. 建章立制阶段(2017 130 日)。通过集中整治,着力建立健全打违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规范建设管理,对出现的违法违建行为,做到露头就“打”、一建就“拆”,长期保持整治高压态势,最大限度依法保护百姓利益不受损失,坚决杜绝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有效避免党群矛盾、干群矛盾激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人民政府是违法违规建筑治理的责任主体,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下属各工作机构,各司其职的同时强化协调配合,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在实处。同时充分动员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工作中的协助配合作用。

(二)依法治理处置。各村、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凡属于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违建行为,没有特权单位,也没有特权阶层,不管涉及到哪一级,不管事关什么人,都要一视同仁,严格执法,整治到位,始终做到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零容忍”、调查摸底“零盲区”、依法惩处“零宽容”。相关部门在界定准确、事实清楚、程序完备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执行有据,程序规范,执法公正,手续完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村、各部门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典型违法案件的宣传报道,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建筑及其当事人进行公开曝光。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理解并支持治理工作,自觉遏制违建行为,动员群众自觉拆除违法违规建筑。

(四)创新工作方法。找准当地违法违规建筑形成的主要原因,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循序渐进、善于做群众工作,以改革思路和创新的精神真抓实干。坚持融合推进,把违法违规建筑治理与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优化国土资源开发紧密结合,推动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五)坚持干部带头。坚持既要治标,又要治本,解决当前违建突出问题,集中拆除各类违法建设,处理违法用地行为;同时,着力建立健全整治违法违建和土地、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带头拆除自家的违法违规建筑,不准拖后腿;带头支持整治工作,不说、不做不利于整治行动的话和事;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思想工作,不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说情。

(六)加强监督检查。乡纪委要将违法违规建筑整治情况列为重要督查事项,对开展情况工作情况动态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对涉及自身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要带头自查自纠,自觉参与整治行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招呼、递条子、通融说情,涉及违纪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乡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并报请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附件【酒房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房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docx
附件【酒政发【2016】191号酒房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房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