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44-4-30/2016-1219008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酒房乡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6-09-13 |
文号 | 浏览量 | 10 |
份号
酒政发〔2016〕135号
酒房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展农民工
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直有关单位、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部署,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2017年春节前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保政办电〔2016〕64号)及《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施政办电〔2016〕28号)文件精神,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9月中旬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乡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开展农民工工疹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作为信访稳定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的方针,强化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注重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职责,常抓不懈。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乡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酒房乡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见附录)。
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乡劳动保障所,负责牵头开展农民工工次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罗成义兼任。
三、专项检查的目标和重点
(一)专项检查目标。进一步落实《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突出重点,强化排查,消除隐患,解决欠薪问题,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确保2017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不拖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妥善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和社会公平稳定。
(二)专项检查重点。建筑施工、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
四、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及自查阶段(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20日)。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采用媒体宣传以及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品、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和《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二是召集专项检查所涉部门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工作目标、重点、步骤和措施,坚持统分结合的原则,及时开展专项检查各项工作。三是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重排查”,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努力把欠薪问题及时地解决在萌芽阶段。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在2016年9月20日前,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将容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纳入监控范围,发现欠薪隐患和已欠薪的,登记造册,指派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督办,办完一件,销号一件,2017年春节前全部办结。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2月12日)。乡劳动保障所、派出所、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6日)。乡劳动保障所、派出所、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乡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检查结束后,将在全乡通报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采取有效措施,严肃处理拖欠工资问题
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二)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各乡直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拖欠问题。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三)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及恶意讨薪行为
乡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衔接配合,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迅速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欠薪问题蔓延态势,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对虚报冒领和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并主动向社会和公众说明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督查检查和问责制度
专项检查期间,乡人民政府将派督查组赴各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属地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有关人员工作不作为,导致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或解决问题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酒房乡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共印25份)
酒房乡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