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普通门诊每月累计支付限额 70 元的规定,年度支付 限额提高至 400 元。 2.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县域内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 50%,县域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