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4-5/20231207-00020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旧城乡 |
公开目录 | 卫生健康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文号 | 浏览量 | 0 |
答:在脱贫县域内就诊的,罹患36种大病患者,按照自愿原则和“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模式实施诊疗,在县域内实现“应治尽治”。同时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答: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心脏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心脏肺动脉瓣狭窄、儿童心脏法式四联征、儿童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等。
答: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聚焦农村常住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4类重点人群和慢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签约,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做实一人”。
答:在县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的基础上,推进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实现全省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
答: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持续完善服务方式,全面实现省域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和费用结算。
答:加强与民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数据比对与共享,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完善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慢病患者,发现一例、救治一例,对其分级分类精准提供入院治疗、社区康复、签约管理、随防照护等健康服务,配合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措施,做到风险不除、帮扶不止。
答: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三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2021年-2023年执行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2023年后逐步调整。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的,可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倾斜救助。
22种重大疾病住院参保人员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第一诊断符合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尿毒症和严重精神障碍除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报销,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
答:特困人员(含孤儿)按照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参保。低保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
答:保持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总体稳定。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脱贫人口动态调整的,以缴费时的身份为准,动态调整当年不补不退,在下一个缴费年度进行调整。
答: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政策(含门诊、住院待遇倾斜政策),自2022年起过渡为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县域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取消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线政策。
门诊报销比例: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50%,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报销比例提高10%。门诊慢性病待遇,年度内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60%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年度内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70%(其中重性精神障碍及慢性肾功能衰竭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90%)。普通住院报销标准:按医院等级收取相应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7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900元,报销比例60%;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50%。二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1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
普通住院报销标准:按医院等级收取相应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700元,报销比例60%;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50%。二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1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
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第一诊断符合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尿毒症和严重精神障碍除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报销,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答:门诊特殊病共15种病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
门诊慢性病共26种病种,具体为: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美沙酮维持治疗(限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包括新增病种)自2022年起执行普惠政策,即:门诊慢性病,年度内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60%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内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0%(其中重性精神障碍及慢性肾功能衰竭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90%)。
答: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医保部门按照政策报销后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各相关部门根据其困难情况,分类落实综合帮扶政策,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做好慈善救助信息转介。
答: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普通居民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中药饮片处方报销比例为60%。定点医疗机构的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平均处方值不超过45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超过35元),每月累计支付限额70元,年度支付限额300元,支付限额不在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与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农村低收入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由国家明确的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农村低收入人口)普通门诊待遇政策同普通居民一致。
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政策
普通居民参保人员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90%,其他特殊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为70%,特殊病病门诊报销费用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慢性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200元,年度支付限额1500元,报销比例为60%。农村低收入人口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后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1)起付标准:普通居民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以上中医院支付标准在二级以上医院基础上降低1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累计,每次住院均计起付标准。取消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1200元起付标准的规定。农村低收入人口起付标准同普通居民一致。
(2)支付比例:普通居民参保人员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以上中医院支付标准在二级以上医院基础上提高10%。取消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50%住院报销比例的规定,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第一诊断符合重大疾病病种范围(严重精神障碍除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报销,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农村低收入人口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保险赔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保障,普通居民参保人员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累计超过8000元的,进入大病保险分段报销:8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60%;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70%;80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85%,封顶线为200000元。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根据分级诊疗的要求,普通居民参保人员按照逐级转诊的要求转诊转院,即首诊后根据病情需要逐级转诊,基层医疗机构优先转至二级医疗机构(急危重症患者可越级转诊至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转至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转至省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转至省外医疗机构的,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农村低收入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费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倾斜政策。普通居民参保人员未按转诊转院规范进行诊治的,其医药费(含大病保险费用)在正常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分别下调10个百分点,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是指:1.急危重症患者;2.65周岁以上老年人,0-6岁的婴幼儿;3.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后因同一种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复查等);农村低收入人口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费用,原则上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倾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