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4-5/2024060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旧城乡 |
公开目录 | 涉农补贴 | 发布日期 | 2024-06-12 |
文号 | 浏览量 | 4 |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鼓励各乡(镇)在征得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对流转土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云财规〔2022〕14号文件规定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 7种情形: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5.对抛荒 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三)补贴标准。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根据国家、省市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总量核定单位面积资金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41.31元/亩;优先使用上级下达专项资金 3272万元,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配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