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31208-00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文号 | 浏览量 | 127 |
为进一步加强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保山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各股室、局属二级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实制度所称办公用房,是指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干部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人、安保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二条 按规定开展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局办公室为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部门,按要求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面积,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本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相关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四条 办公室设置使用面积标准。人员办公室设置严格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工作人员9㎡,实职副科12㎡,实职正科18㎡,实职副副处24㎡,实职正处30㎡。如现有建筑不符合以上标准,通过改造或多人一间办公室解决。
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涉及日常维修的,根据修缮规模和预算情况,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按程序研究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维修,涉及的其他股室按要求配合。维修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设施。
第六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的,经单位班子会议研究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设计方案,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出租(借)办公用房,本制度施行前已经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第八条 按要求开展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按年度由局办公室将本单位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含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下线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