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0-073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文号 | 浏览量 | 13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施林草审批〔2020〕26号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施甸县
金星水库工程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施甸县水务局:
你局提交的施甸县金星水库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林地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施甸县金星水库工程临时占用施甸县境内集体林地3.1524公顷(用材林林地3.0962公顷、其他林地0.0562公顷)。临时占用酒房乡摆田村旧寨一组集体林地3.1524公顷。
二、你局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批准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
三、你局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恢复期林农损失补偿等费用。
四、自觉接受各级森林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全程跟踪检查。
五、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计算时间。临时占用期满后,须在1年时间内根据《施甸县金星水库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项目仅限金星水库工程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使用期限满,项目还未完工,项目还需继续服务,请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30日
抄送: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酒房乡林业工作站。